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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关于2025年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
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5年12月22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许宏才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实施。根据《工作办法》规定,现将2025年开展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加强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对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作出部署,要求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和审查作出了规范。除了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包括按照预算法等规定,汇总的地方预算、决算,提前下达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等财政预算事项,也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上述财政预算事项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依法理财、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工作。2025年印发的《工作办法》,明确了财政预算事项备案的要求、审查的方式与重点等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依法开展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工作。
  二、积极开展备案工作,努力做到“有件必备”
  报送备案是开展审查监督的基础。国务院依法履职,今年以来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财政预算事项备案报告20件。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对严格按照《工作办法》规定报送备案、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积极指导协调,强化对备案文件的审核把关,审核备案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表述、程序、要素,确保备案报告质量。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立足自身职责,认真做好报送备案、解释说明等具体工作。财政部将《工作办法》印发部内各单位,对财政预算事项努力做到有件必备,按照规定做好具体工作,不断提高报送备案材料的规范性。
  三、深入开展审查工作,认真做到“有备必审”
  预算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财政预算事项,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实施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等方面,对照预算法、有关单行税法等规定开展审查工作,深入研究并提出审查报告,按程序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
  一是围绕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涉税事项开展备案审查。对税收法律授权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开展备案审查,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预算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育儿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调整部分糖浆和含糖预混粉最惠国税率等8个事项,进行审查;对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调整原辅料“零关税”政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等4个海南自贸港税收制度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审查认为,上述备案事项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具体政策措施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关税法和印花税法等法律的授权规定,对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快建设贸易强国、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在审查过程中,预算工委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就有关事项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完善相关税收制度和具体措施,更好保障税收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制统一。
  二是围绕汇总的地方预算、决算情况开展备案审查。地方预算汇总备案、地方决算汇总备案,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地方预算、地方决算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与监督全国预算执行情况相衔接,与审查批准中央决算相衔接,推动维护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完整性、统一性。预算工委结合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对报送备案的2025年地方预算汇总情况、2024年地方决算汇总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认为,地方预算汇总、地方决算汇总符合党中央方针政策和预算法等法律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2025年地方预算草案、2024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差异总体上处于合理范围内。同时,提出加大对地方预算和决算编制的指导力度、动态跟踪地方预算调整和变动情况等建议。
  三是围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体制事项开展备案审查。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财政转移支付,是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预算工委对报送备案的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育儿补贴补助资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等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进行审查。
  审查认为,相关办法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预算法规定,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保障基本民生、应对人口结构变化、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出强化补助资金申领资格核查、规范补助资金发放、做好专项资金使用跟踪评估等意见建议。
  四是围绕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开展备案审查。强化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是党中央对各级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预算工委结合开展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工作,对报送备案的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备案报告进行审查。
  审查认为,国务院提前下达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有利于发挥政府债券资金对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实施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债务限额提前下达时间和额度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要求。同时,提出新增专项债额度进一步向项目准备充分、投资效率较高、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倾斜,用于支持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的专项债额度分配要统筹考虑地方化债压力和风险化解需要,以及尽早下达债务限额等建议。
  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预算工委按照《工作办法》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一是制定工作规程并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工作办法》要求,制定《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形成备案文件接收、形式审查、登记、分发、实质审查、存档等具体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工作协调配合。组织召开座谈会,就开展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到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开展调研,推动凝聚共识,共同研究完善工作协同机制。
  二是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就备案审查工作流程、方式方法、协作机制等进行交流,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结合开展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具体工作,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强化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依托全国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
  三是推动地方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向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工作办法》的主要内容,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推动地方人大建立健全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做好备案审查工作。河北、山东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已出台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或相关规定,上海、湖北、广西等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今年是按照《工作办法》开展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工作的第一年,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报送备案的及时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审查工作质效和备案审查能力有待提升,地方人大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工作有待全面开展等。
  按照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等部署要求,下一步拟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工作:一是推动优化报送机制,增强报送备案的规范性与时效性。二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审查标准,提高审查工作质效。三是加强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工作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和财税立法工作的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四是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五是推动地方人大建立健全财政预算事项备案审查制度。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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