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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出台
11月27日,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稳步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省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我省农村集体财产经营管理长效机制,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出台过程
2025年9月25日,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立法顾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省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征求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组织进行了专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总则、“三资”管理、合同管理、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成员部分权益和福利、代行职能。
分组审议

11月25日,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审稿立足我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实际,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上位法要求,系统总结了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验,对集体财产的范围界定、管理机制、监督体系等核心问题作出了科学规范,结构严谨、内容全面,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内容包括总则、资金管理、资产资源管理、投资和收益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关于总则,为依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条例明确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
关于“三资”管理,为强化制度约束力,进一步完善有关财务会计、财产公开等方面的规定,条例一是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二是补充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金全面清查,清查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规定,同时,对推行非现金结算和线上支出审批、支付,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管理便捷化、数字化提出要求;三是强化债权债务管理,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规定;四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公开的规定中明确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关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成员部分权益和福利,为维护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作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激发他们为集体奉献的热情,条例增加了“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以及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规定。
此外,为了对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财产如何管理进行完善,条例在“附则”中补充了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规定。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