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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完整亮相
对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进一步补充完善
12月22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这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2025年4月,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整体亮相,初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共分5编,包括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今年9月和10月,生态环境法典各编草案分拆为两批完成了二审。按照工作安排,将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为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
草案三审稿在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加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监管,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原则开展科学生态修复,充实绿色低碳发展总体要求,进一步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总则编: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障
草案二审稿对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进一步总结和体现司法实践成果,建议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对此,草案三审稿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明确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生态环境信用监管制度方面的规定,草案三审稿增加信用修复的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修复。”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强化监管。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依法报有关部门备案。
污染防治编:加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监管
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和管理的内容,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政府在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应更加科学精准,并加强相关指导。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监管。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款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增强立法的前瞻性,草案三审稿增加受控热核聚变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装置(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聚变装置(设施)建造等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生态保护编: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开展生态修复、设立自然保护地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按照尊重自然规律,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原则,科学开展生态修复。国家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严格自然保护地设立条件,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地数量和规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海洋、极地、防沙治沙等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利益,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深海极地考察、防沙治沙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积极参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近年来食草野生动物与家畜争草场、大型野生动物伤人等问题多发,为了加强规范引导,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考虑野生动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二是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科学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三是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些地方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存在浪费现象,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关于农业节水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和改造,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近年来我国防沙治沙成效显著,国家正在推进新一期“三北”工程建设,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加强“三北”工程建设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实行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建设成效监测评估,保护和巩固工程建设成果。
绿色低碳发展编:充实绿色低碳发展总体要求
为了进一步充实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做好与其他编的衔接协调,草案三审稿明确,国家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加快建设能源强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完善关于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的规定,明确国家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农业。同时,将污染防治编中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内容移至本编,加强系统整合。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聚焦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强化资源回收利用有关制度措施。草案三审稿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导向,增加“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其作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制度措施。完善关于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形的规定,明确国家推动再生金属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
为了进一步适应实际需要和形势变化,完善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有关规定,草案三审稿调整节能监管部门表述,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工作。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关规定,明确国家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积极发展光热发电。完善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要求,增加规定“提高特高压输电通道利用率”。
此外,为了进一步体现坚持“双碳”引领,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制度和要求,草案三审稿明确国家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增加规定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原则。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碳市场交易监管等职责。同时,明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强制减排责任,增加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的规定。还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进一步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增强同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协调性。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如下修改:一是对水、海洋、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中放射性污染违法情形,集中规定法律责任。二是对水污染防治中船舶污染的法律责任进行修改完善,与海洋污染防治中相关规定保持协调。三是比照危险废物等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加强对放射性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进一步补充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草案三审稿增加相关指引性规定。同时增加重要流域、重要区域生态保护相关法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修改完善有关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调整。草案三审稿调整放射性污染防治领域中有关行政处罚以拒不改正为前提的模式,对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规定行政处罚。对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法律责任作进一步修改,以与单位在这方面的法律责任相区分。此外,与刑法规定做好衔接,对从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等的人员追究有关刑事责任的,不再规定终身禁业的处罚。
草案二审稿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建议,针对实践中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草案三审稿对该条规定作相应修改。
为便于执法,草案三审稿对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增加指引性规定,明确所对应的违法行为领域,并在各节中分别增加对应编章的指引性规定。(记者 王俏)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