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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告知旅客航班延误、取消原因
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此前,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建议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审定作出规定,体现差异化管理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针对航班延误、取消这一群众关心的问题增加相应规范,加强旅客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调配资源,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同时,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机场运营人及时、准确发布信息通告,告知旅客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原因以及航班动态。(倪弋)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