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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12月2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三审稿。此前,生态环境法典各编草案经过分拆审议,已经全部完成二审并修改完善。
在总则编中,草案二审稿对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内容作了规定。有意见建议,对法院、检察院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三审稿明确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在污染防治编中,草案三审稿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针对有关加强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监管的建议,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在生态保护编中,有意见提出,开展生态修复、设立自然保护地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按照尊重自然规律,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原则,科学开展生态修复;国家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严格自然保护地设立条件,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地数量和规模。
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充实了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国家完善绿色低碳转型政策体系,明确国家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农业。聚焦循环经济体系建设,草案三审稿中增加了“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进一步体现坚持碳达峰碳中和引领,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制度和要求,草案三审稿中明确国家通过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减缓气候变化,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碳市场交易监管等职责,增加规定国家建设气候适应型社会。
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草案三审稿对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法律责任作进一步修改,与单位在这方面的法律责任相区分。(彭 波)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