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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再完善:
进一步明确人大审批和监督职能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徐航 周誉东 王岭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了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据了解,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三审。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黄海华表示,为进一步突出国家发展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动依法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监督国家发展规划,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人大审查和批准以及监督国家发展规划的职能,用专章作出规定。一是将草案第二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分为“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两章,在“审查和批准”一章中增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职责和程序规定。二是将草案第三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有关国家发展规划监督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并增加规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程序。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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