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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探索试验个人破产制度
通讯员 林娜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赵祯祺
2025年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在全国范围较早探索制定的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体现了特区“敢为人先”的勇气和“立法为民”的温度。
顺应改革要求,回应社会关切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发文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以清单批量授权方式赋予厦门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更大自主权。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要求。作为经济特区,厦门承担起先行先试的重要使命,将个人破产立法作为重大改革任务扎实推进。
厦门民营经济活跃,经营主体众多。截至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47.87万。这些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市场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退出和救济机制。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开展个人破产立法,依法清理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强化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
坚持开门立法,凝聚社会共识
《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对于这项立法,厦门市委高度重视。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采用“专班+专家组”模式,组建由市人大法制委、监察司法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共同参与的立法专班,统筹推进立法工作;同时,委托涵盖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专家团队参加起草工作。
草案审议中,许多条款修改完善都充分吸纳了经营主体的意见。比如,在豁免财产制度设计中,有经营者提出烧烤店、咖啡店一些定制化设备如果拍卖可能价值不高,但对维持经营至关重要,建议保留不用于清偿债务。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将“生产经营必需的物品和合理费用”纳入豁免财产范围,在保证债务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为其重新开始保留必要的生产工具。
在法规制定期间,立法专班先后赴深圳、温州、杭州等地调研,学习借鉴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立法经验,并多次赴北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为立法顺利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经过18个月的精心打磨,草案起草阶段十易其稿,审议阶段集中改稿8次,作较大修改10余次,召开座谈、论证和协调会21场……这些数字背后,凝聚着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广大群众的共同智慧。
创新制度设计,形成厦门特色
《条例》共16章189条,在制度设计上具有诸多创新亮点:一是理念创新,突出全面保护。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通过建立豁免财产制度、余债免除制度、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财产申报及处分规则、诚信调查和鼓励清偿等制度设计,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
二是制度创新,强化多元供给。创设信用修复专章,打造分阶段信用修复路径,帮助债务人重新出发和获得市场信任。创设庭前债务清理程序,发挥便捷高效和保密优势,节约司法资源,为债务人提供更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创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为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财产混同以及个人为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等情形下自然人破产提供制度供给。
三是程序创新,提升运行效能。优化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程序间的衔接与转换,鼓励重整、和解,重整和解不成则直接转入清算程序,最大限度释放各程序的不同价值功能。创设咨询辅导前置、破产费用预缴、视同认可表决机制,进一步强化简易程序的制度功能,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切实降低制度运行成本。
四是机制创新,强化保障措施。建立府院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破产审判事务和破产行政事务相分离,明确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职责,赋予其行政处罚权;设立破产援助资金,创设公职管理人制度和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设置“全链条防范与惩戒逃废债”机制,规定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明确10类不得免除债务类型和7种不得免除剩余债务的情形,设定罚则对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条例》的制定出台,为厦门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厦门探索的个人破产制度实践,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贡献更多“厦门方案”。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