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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航 推进对外贸易强国建设

——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江珊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20期  浏览字号:
  对外贸易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现行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施行,2004年作了全面修订,对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对外开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对外贸易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相关改革创新发展成果需通过法治方式及时巩固。同时,国际上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行径愈演愈烈,须在法律层面补充完善相应制度。
  9月8日,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11章80条,进一步充实对外贸易工作总体要求、落实对外贸易领域改革举措、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补充完善相应反制措施。
  9月10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修订草案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战略部署,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对现行法律作了比较全面的修订,有利于更好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对外经贸秩序,推进高水平开放。
  筑牢法治根基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在这一重要讲话指引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对外贸易法的修改,将对外贸易法(修改)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财经委严格依法履职,积极推动对外贸易法修改。
  修改对外贸易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新时代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规则,统筹开放和安全,着力解决对外贸易领域突出问题,将对外贸易领域改革举措和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丰富了对外斗争工具箱。
  据介绍,修订草案在总体要求部分进一步强化了立法宗旨,明确写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并增加了对外贸易工作应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
  分组审议时,何维副委员长表示,赞同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第一条中关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表述。作为世界贸易大国,我国也应积极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商贸秩序贡献力量。在近期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全球治理倡议。为贯彻落实该倡议,他建议在第一条中增加“促进全球商贸秩序公平公正治理”的内容。
  “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是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发展阶段提出的发展路径,既丰富和发展了传统全球化理论,也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我国对外贸易工作的根本遵循。”汤维建委员建议,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增加“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表述,以法治方式积极回应国家重大战略,保障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 应对新业态挑战
  在落实改革举措方面,修订草案对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等作出规定,并将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等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制度。
  王东明副委员长强调,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的关键在于构建绿色低碳贸易标准与认证体系,要推动国内相关规则机制与国际接轨,以主动营造有利于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据此,他建议对修订草案第六十条进行充实,在“国家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之后增加“推进绿色低碳贸易标准和认证建设,推动国内国际绿色低碳贸易规则机制对接”。
  程学源委员建议在“加强绿色贸易国际合作”后补充:建立统一的绿色贸易认证标准体系,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绿色认证互认,逐步实现与国际主流绿色标准的认证衔接。
  结合对跨境数字贸易的调研,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王小云指出,当前国际上有四个较为成熟的跨境数字支付平台,其中我国央行数字货币桥和亚洲数字支付平台技术路线清晰,均基于央行数字货币及区块链等技术构建。她认为,未来数字贸易的核心方向之一将是围绕跨境数字支付平台展开,因此建议在第九章第五十九条中增加“加强跨境数字支付平台建设”的表述。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于旭波指出,在全球化与数字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跨境电商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他建议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运营规范,授权相关部门制定管理细则,规定平台及相关主体的经营资质、合规要求及违规责任。
  汤维建委员指出,随着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服务的进出口也可能对贸易秩序产生影响,应纳入法律规范范围。据此,他建议在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人工智能服务的进出口实行管理。”
  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为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发展环境,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等。
  分组审议时,王超委员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不应仅限于进口环节,也应同等覆盖出口环节。为此,他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首尾两处的“进口”修改为“进出口”,以实现立法监管的全链条覆盖。此举不仅能彰显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决心,更能堵塞潜在漏洞,提升保护水平。
  陈福利委员指出,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在对外贸易救济章节中新增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符合国际通行实践。他建议进一步从国家层面确立该制度,并重新考量其条文位置。考虑到贸易调整援助兼具救济与发展双重属性,可将其调整至“对外贸易促进”章节,或在总则中作出原则性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网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并对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作出规定。
  沈春耀委员指出,国际服务贸易在结构和性质上有别于货物或技术贸易,后者通常呈现“一进一出”的对应关系,而服务贸易形态更加多元、流向更为复杂。世界贸易组织已对“国际服务贸易”作出明确定义,建议本次修法亦予以吸纳,对该概念作出界定,明确划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四种情形。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景俊海强调,开展对外贸易监测,特别是对关键物资的监测,是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具体制度体现。为此,他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二款最后一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修改为“建立信息监测和共享机制”,以建立起供应链安全保障体系,筑牢国家安全防线。
  丰富完善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 补充完善反制措施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有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情形的境外个人、组织,可以采取禁止或限制其进行与我国有关的对外贸易等反制措施。
  同时,草案强调,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为规避反制措施的行为提供支持、协助、便利,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等。
  此外,修订草案根据世贸组织规则,明确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等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将“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增列为采取贸易禁止、限制等任何措施的法定情形,增强了法律应对国际局势变化的灵活性。
  分组审议时,孙菊生委员在肯定草案增加反制措施条款的同时,建议结合近年国际贸易斗争和摩擦的新现象,考虑纳入其他可能对我国对外贸易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使法律更具前瞻性。
  景俊海副主任委员指出,当前全球经贸格局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要推动外贸治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引领的转变。他提出三点具体建议:
  第一,为进一步反制长臂管辖,强化维护国家主权,建议在第七条增加一款,规定“任何外国法律措施若不当域外适用,损害我国主权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发布禁令,禁止我国个人、组织执行该国法律措施”。
  第二,完善法律体系衔接,虽然在反外国制裁法中已确立反制原则,但需在对外贸易法中细化贸易领域的具体实施路径,形成“识别”到“禁令”的全链条机制。
  第三,通过立法明确拒绝承认外国对我国企业的非法管辖,维护经济主权完整,践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
  此次修法,是国家推进治理现代化、完善涉外法治建设的关键一步,不仅服务于对外开放的战略布局,更为迈向贸易强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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