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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修订草案二审:充实完善罪犯教育改造措施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查炜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19期  浏览字号:
  9月8日,监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现行监狱法自1994年12月29日施行以来,为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4月,监狱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介绍了监狱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包括加强和规范监狱刑罚执行活动;增加有关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定;增加对罪犯进行出监前教育的规定;完善有关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监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一审稿基础上,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监狱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利于推进新时代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并对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充实完善有关罪犯教育改造措施的规定,是监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的亮点之一。为提高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质量,根据修订草案一审稿相关修改意见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经监狱长批准,罪犯可以与其他有利于其改造的人员通话、会见。二是监狱应当根据罪犯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并动态调整。三是监狱应当加强同社会力量的联系和合作,发挥社会力量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作用。
  “服刑罪犯情况复杂多样,不同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刑期长短,需要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王建武委员建议对罪犯分类教育改造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对服刑罪犯进行科学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改造,能够有效提高改造质量。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原则,王建武认为,在此基础上就罪犯分类标准、教育改造方式、改造效果评估等具体细则作出明确,以提升教育改造精准度和实效性。
  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根据需要进行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心理矫治。李慧琼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罪犯心理矫治的法律地位和具体机制,在第九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监狱应当建立罪犯心理评估与分级干预机制,配备专职心理咨询师,对入监罪犯进行心理筛查,并定期开展心理矫治活动”。
  “罪犯改造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让他们学会技能,为未来回归社会提供条件。然而现代社会所需技能瞬息万变,现在监狱的一些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脱节,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难问题依然突出。”李慧琼还建议完善罪犯技能培训的保障机制,在第九十六条增加“监狱应当与学校、企业、职业院校合作,开展网上学习课程,职业技能培训”。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初次审议后,有意见提出,为提高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建议增加对罪犯进行出监前教育的规定。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监狱在罪犯服刑期满或者假释之前,应当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出监教育,以巩固教育改造成果,提高其出狱后尽快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为适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明确“国家推进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对监狱人民警察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管理、监督和职业保障”。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加强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关于监狱人民警察行为规范,增加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和泄露工作中相关信息的情形。对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处理程序作出进一步规范。增加规定追究未依法履职行为责任,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和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等因素,依法处理。
  苻彩香委员建议,围绕监狱警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要增加关于容错纠错制度的相关规定。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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