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区域协同立法的创新探索与深化路径研究(上)
——以京津冀协同立法为例
2022年修正的地方组织法、2023年修正的立法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为地方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创新探索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首次将“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多个区域积极开展协同立法实践的肯定,也为新征程上持续深入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指明了方向。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区域发展战略。2014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汇报,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2023年5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努力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202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视察天津时提出,要加强与北京的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体系融合,合力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为新征程上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指明方向、提供遵循。
法治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对运用法治手段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立法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11年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支持下,在京津冀三地党委领导下,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密切配合、勇于创新,深入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协同制度机制日益完善、协同方式日益紧密、协同程度不断深化、协同领域不断拓展,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注入强大法治力量,在全国也产生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本文以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的创新探索实践为重点,对新征程上区域协同立法面临的困难挑战和深化路径进行深入思考,以期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功效,进一步提高区域协同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为推进区域一体化和京津同城化发展,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京津冀协同立法制度机制的构建与实施
在京津冀协同立法开展之初,三地人大常委会就将共同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摆在重要位置,不断探索实践,加强制度设计。随着制度机制不断健全,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朝着更加成熟和完善的方向发展。
(一)搭建协同立法制度规范“四梁八柱”
2014年4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协同立法的倡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正式拉开帷幕。2014年9月,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商定,先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起草一个有关三地人大立法协同工作的意见讨论稿。2014年底,京津冀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天津市对意见讨论稿进行了共同讨论和修改。2015年3月,在天津市召开了由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领导同志参加的三地人大协同立法工作第一次座谈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建议将《若干意见》提请各自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若干意见》明确三地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重大立法项目联合攻关,以及立法工作经验和立法成果的交流互鉴。《若干意见》的通过实施,标志着协同立法工作制度框架的正式确立。
为确保协同立法工作更加有规可循,三地人大常委会通力协作,铺就协同立法“工作流程图”。三地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先后通过了《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对需要协同的重点领域、内容、原则、方式、机制、程序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要求,对推进协同立法责任主体、法制工作机构联席会议及会议内容、法规征求意见机制、沟通协商交流平台、干部培训交流、组织保障和成果转化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协同立法制度日益完善。
(二)建立并持续完善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自2015年起,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轮流举办协同立法工作会议,三地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志参加,并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同志到会指导。截至2023年,协同立法工作会议已经召开了十次。会议就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重要协同法规的立法工作、协同立法相关文件、协同立法有关专门问题等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讨论。随着协同立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会议的内容不断丰富,会议的规格不断提升,会议的形式也不断完善。自2017年第四次会议开始,协同立法工作会议升格为三地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出席的会议。自2021年第八次会议开始,协同立法工作会议更名为京津冀人大立法协同工作机制会议。这一机制在确定协同立法项目、协调立法重大利益、商定协同立法重要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地人大常委会还建立了常态化的法制工作机构联系机制。在立法协同工作机制会议前适时召开法制工作机构联席会议,研究协商协同立法工作会议的议题、举办时间等事项,为立法协同工作机制会议的召开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还就重点协同立法项目有关具体问题及立法协同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深入沟通交流,为顺利推进立法项目协同奠定基础。
2024年10月24日,京津冀人大协同工作联席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在已建立并运行立法协同工作机制、协同监督机制的基础上,京津冀人大整体、全面协同的工作机制正式确立,推动三地人大工作协同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迈进。
(三)以法治方式固化协同立法工作制度机制
2023年,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协同修改三地“管法的法”,增加了区域协同立法方面的内容,将协同立法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做法固化到法规中,为未来三地人大开展更紧密的协同立法工作奠定了法治基础。如《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地方性法规制定及其他立法相关工作。《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也明确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协同,强化重要领域立法协同,推动重大协同立法项目联合起草,加强立法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还设“协同立法”专章,明确建立健全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规划计划协同、立项论证评估、法规联合起草、信息互通共享等制度,在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作和转型升级、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方面开展协同立法。同时,明确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在立法权限内开展协同立法。
二、京津冀协同立法的探索与实践
在建立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和制度基础上,三地人大常委会以具体立法项目为抓手,积极探索和实践协同立法的路径、模式、方法,协同立法经历破题、拓展再到深化的发展过程,实现了由松散型协同向紧密型协同转变,由单一的立法项目协同逐步向全方位、多领域、全过程协同转变,呈现出三种协同立法的实践样态。1
(一)协同推进三地立法互动,以专章或专条明确协同内容
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在若干重点领域进行率先突破。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4月审议通过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核心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要在京津冀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据统计,截至2025年5月,三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聚焦重点领域,在140余件法规中设专章或者专条明确规定协同内容,其中设专章的有17件。在相关法规设专章或专条时,会根据情况开展协商座谈、相互征求意见。以立法项目为抓手,围绕重点领域开展广泛而紧密的立法交流互动,已成为三地人大常委会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以天津为例,含有协同专门条款或者专章的法规已有近70件(详见附件1),主要涵盖以下重点领域:
一是围绕“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开展立法。
制定全国首部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制造业立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助推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制定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加快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加快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作出关于促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关于促进和保障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决定。制定基因和细胞产业促进条例,加快建设改革开放先行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下一步还将制定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修改港口条例。
二是持续推进高质量发展领域立法。
完成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促进会展业发展条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标准化条例、职业教育条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立法修法工作。以2024年7月30日通过实施的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为例,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注入新动能。同时专设“协同创新”一章,明确天开园主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积极参与区域一体化和京津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深入融入北京的科技创新和产业体系,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载体。支持天开园高标准建设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支持京冀等省市创新主体到天开园创新创业,深入融入京津“双城记”,加强与北京各类创新主体的联动,打造“北京研发—天津转化”的重要载体。下一步还将制定测绘条例、城市更新条例、专利促进条例等法规,修改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等法规。
三是深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
作出关于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出台绿色生态屏障管理法规,在全国率先制定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协同推进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完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立法修法工作,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下一步还将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四是强化公共卫生领域立法。
携手织密京津冀区域公共卫生网络,对强化公共卫生领域立法修法工作作出专项安排,协同推进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医药、动物防疫、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重点项目的立法修法工作。
五是强化交通一体化、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等多领域立法。
完成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信用条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全民阅读条例、食品安全条例、平安建设条例、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法治宣传教育等法规的立法修法工作。下一步将制定档案条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等法规。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还将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等法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广泛凝聚全市智慧力量,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
(二)探索并持续推进“同一文本、三家通过”实质性协同立法
随着协同立法工作的深入推进,三地人大常委会率先探索并持续推进实质性协同立法。目前,已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授权政府为保障冬奥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等5个协同立法项目实现协同起草、同步审议、同时实施、同时宣传,“同一文本,三家通过”,标志着协同立法工作在工作机制和成果上都取得突破性进展。(详见附件1)以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协同立法项目为例。
一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协同立法。
这是京津冀区域首部全面实质性协同法规,且经三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实现了协同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是京津冀三地共同面临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2018年在第五次京津冀立法协同工作联席会议上,三地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立法确定为重点协同项目。由于没有可以参考的先例,为实现全面实质性的协同,三地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研究、联合起草,先后11次召开座谈会、联席会、协调会、论证会等,交流工作情况;建立常委会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立法项目小组三级沟通协调机制,反复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协同起草、沟通协调、联合攻关的日常工作模式,最大程度地推进了内容协同和文本协同。2019年在第六次京津冀立法协同工作联席会议上,三地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推动此项协同立法有关事宜,确定协同起草、同步审议、各自在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同时施行的工作思路,共同推动条例制定工作。2020年1月,三地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分别通过条例,实现了在法规名称、立法原则、调整对象、篇章结构、主要制度、协同机制等方面的协调一致。这是全国首部区域协同统一对有关污染防治作出全面规定的立法,为省级层面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
二是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协同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强化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协同立法项目中,三地人大常委会首次探索实践“联合起草大专班与小专班”“由一到三,再从三到一”的工作模式,为后续实质性协同立法提供新的范例。2023年6月,三地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领导牵头,由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教科文卫办和政府科技、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联合起草工作大专班,启动决定草案的联合起草工作。为扎实推进起草工作,三地还分别成立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的各自的起草工作小专班。立法工作专班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三地党委工作部署,对立法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在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同一文本的草案初稿。7月初,联合起草大专班在天津市开展联合调研,对决定草案初稿进行集中研究,确定“由一到三”的模式,即在草案初稿的基础上由三地小专班分别提出各自的草案稿。7月中旬,联合起草大专班在北京市开展联合调研,对三地的草案稿进行整合,实现“由三到一”的转变,推动形成三地同一文本的草案稿。8月初,联合起草大专班在河北省开展联合调研,再次对三合一的决定草案稿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形成同一文本的草案稿。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分别再次广泛征求包括科技部等国家部委在内的有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提请在天津召开的京津冀人大立法协同机制第十次会议讨论的决定草案。三地人大常委会于11月下旬同步审议通过决定,于12月12日联合召开决定的新闻发布会。
三是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协同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最终要体现到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上。这一协同立法,实现实质性协同立法向民生领域的拓展,同时在广泛吸纳民意、开展联合立法调研等方面进行新探索。2024年以来,三地人大常委会组成立法工作专班,协同开展立法调研和法规起草工作,先后三次开展京津冀区域联合立法调研,召开三次联合起草工作会议,共同研究法规体例、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确定采用“规定”这一“小快灵”“小切口”立法体例,有几条写几条,确保务实管用可操作。三地人大常委会首次同步通过各自官网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广泛凝聚三地人民群众共识;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组成联合学习考察组,赴上海市、安徽省学习考察长三角地区一卡通协同立法和法规实施的经验做法,这些创新举措为后续实质性协同立法积累了新的经验。三地人大常委会于9月25日、27日同步审议通过规定,并于9月27日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
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京津冀人大工作协同联席会第一次会议议定,将永定河保护条例立法项目列入2025年度立法计划。2025年三地人大将协同制定永定河保护条例列入各自年度立法计划,作为第6件实质性协同立法项目,同样采取专班推进,联合调研攻关,协同起草文本,实行同步审议、同步公布、同步实施。
(三)三地同向推进相同或者相近的法规项目
京津冀地缘相接、人缘相亲,地域一体、文化一脉,历史渊源深厚、交往半径相宜,完全能够相互融合、协同发展。反映到立法事项上,京津冀三地也存在诸多相似性。由于三地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定位不同、任务不同,对于相同或者相近事项的立法项目,三地人大坚持一盘棋思想,在立法过程中同向而行,关照彼此关切,努力增强区域法规制度规范的一致性、协同性和融合性。
三地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各自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之前,会分别向其他两地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落实同届立法规划、同年立法计划过程中,就题目相同或者相近的立法项目,在立法过程中加强交流和问题研讨,充分相互征求意见。比如,2014年1月通过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设专条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内容。2015年1月通过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是在征求北京、河北两地人大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的。2016年1月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北京、天津两地人大的意见,在区域协作内容上也进行专章规定。2015年12月通过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首次专章规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2022年3月先后通过的河北、北京的自贸试验区条例也都专章规定京津冀协同发展。2017年三地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关于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统筹考虑京津冀协同发展、各自环境承载能力、现有产业结构等因素,三地中北京市适用税额最高,天津市处于中间,河北省最低,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集聚发展。三地人大还协同完成水污染防治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公路管理、养老服务促进、地方性法规制定、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援助等多部相同或相近名称法规的立法修法工作。下一步,三地人大常委会还将同向推进突发事件应对、蓄滞洪区管理、测绘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立法项目,形成区域法治合力。
三、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创新与拓展
区域协同立法是近年来立法的一个新领域、新课题。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如何发挥区域协同立法对区域协调发展的引领与保障作用,建立和巩固区域内的共同价值导向与共同行为准则显得愈发迫切和重要。22019年,栗战书委员长在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强调,抓好协同立法,依法保障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落地。2023年,赵乐际委员长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一些地方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更好适应区域治理和一体化发展需要。北京、天津、河北编制京津冀协同立法规划;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开展协同立法;重庆、四川加强协同立法,推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云南、贵州、四川以“共同决定+条例”的方式,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协同立法。3近年来,京津冀协同立法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
(一)在全国率先探索编制协同立法规划
科学编制协同立法规划,是京津冀五年协同立法工作谋篇布局的基础工程,是发挥人大在协同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提升协同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推动协同立法走深走实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走出了常态化协作、制度化推进的立法新路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下,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共同推进协同立法规划编制工作,这是三地人大常委会首次就本届协同立法作出总体安排。协同立法规划围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助力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聚焦重点领域,注重在互联互通、生态环保、协同创新、公共服务等方面科学合理确定协同立法项目,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为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示范区作出法治贡献。2023年以来,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系统梳理、广泛调研和集中研讨的基础上,共同研究提出协同立法规划项目安排。2023年9月在天津召开的京津冀人大立法协同机制第十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规划(2023—2027年)草案》,2023年11月下旬三地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步审议通过《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规划(2023—2027年)》,包括协同推进同一文本的立法项目5件,协同推进三地同向的立法项目7件,协同推进三地互动的立法项目27件。三地人大常委会将协同立法规划分别纳入各自立法规划,推动在届内协同完成。(详见附件2)
还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通过制定专项立法计划或者三年工作计划,加强对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2024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探索制定《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粤港澳大湾区专项立法计划(2024—2027年)》,这是全国首个由地方立法机关单独编制的专项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突出“小切口”立法,拟制定9部涉粤港澳大湾区的地方性法规,这9部法规都是从“小切口”入手,以每年制定两部左右的速度推进。42024年10月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制定《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三年工作计划(2025—2027年)》,这是长三角地区人大首次制定三年协同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各3件。正式项目包括:制定《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制定《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决定》、围绕长三角突发事件协同应对机制开展协同立法。预备项目包括:研究推动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协同立法、研究推动制定《促进长三角文旅一体化发展的决定》、研究推动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援助法规。5
(二)探索开展流域协同立法
推进永定河保护协同立法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治水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加强永定河流域治理,健全永定河流域协同保护机制,保障永定河流域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24年10月,京津冀人大工作协同联席会第一次会议将制定“永定河保护条例”列为2025年度京津冀协同立法项目,这是京津冀人大首次开展的流域协同立法项目。
三地人大常委会在协同立法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突出“同”的特色。
在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体例框架、涉及京津冀三地协同事项的规定上力争保持基本一致。以将永定河建设成为“流动的河、绿色的河、清洁的河、安全的河”为共同目标,对永定河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作出基本一致规定。以强化流域系统治理和协同保护为核心,在条例体例结构上三地草案建议稿保持一致,在涉及京津冀三地协同事项的规定上力争保持基本一致。
二是强化“协”的成色。
按照永定河流域协同保护需要,三地条例草案在规划管控、防洪安全、生态保护等方面均作出相应规定,但在具体表述上可以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目前,京津两市的条例草案建议稿,就每个章节中各地均要明确作出规定的制度要素以及条款顺序基本达成一致。同样的事项,情况一致的,表述也基本一致;同样的事项,情况不一致的,在具体表述上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在内容上做到环环相扣、互相关照,从法条上充分体现好流域协作、区域协同。
三是体现“异”的特色。
充分考虑流域立法的特殊性和调整对象的复杂性,针对三地特有问题分别设定个性条款。以天津为例,在适用范围上,将永定河流域明确为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永定河干支流的集水区、永定新河所涉及的相关街镇级行政区域。为保障入海河口防洪安全,对加强永定新河入海河口治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天津地处永定河流域下游,主要是平原段、滨海段,有其特殊的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特别是永定新河承担着连接上游河道与渤海的重要功能,在强化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纳规、建设滨海生态廊道等方面,结合天津实际作出一些规定。
(三)持续开展实践需求导向的协同立法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重视开展协同立法理论研究,并积极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协同立法实践。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首都立法进行研究,形成《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首都城市立法问题研究报告》,提出国家、北京市、京津冀协同推进三个层面50余个立法建议项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与保障专题研究,形成约10万字的研究报告,提出国家立法、协同立法和天津市立法三个层面34项立法项目建议,为更好地推进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项目支持。截至目前,天津市研究报告中提出的21项地方协同立法项目建议,已有13项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另有3项已列入立法规划。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还完成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课题《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保障研究》《区域协同立法研究—以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为例》,为进一步做好协同立法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河北大学完成《京津冀协同立法研究报告》《京津冀协同立法回顾与展望总结报告》,提出协同立法必须落实到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论断,对京津冀协同立法的未来进路进行深入探讨。
(四)以协同立法带动人大监督工作协同
人大监督工作协同是立法工作协同的拓展和延伸,确保协同法规落地见效。2020年,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同步启动、联合检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这是三地人大首次探索联合执法检查。2023年7月,召开首次京津冀人大协同监督工作座谈会,研究起草关于构建京津冀人大协同监督机制的实施意见,分别由三地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为协同监督的内容、方式和工作机制定下“四梁八柱”。2023年12月,京津冀人大协同监督第一次联席会议确定2024年就《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这一协同立法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协同监督,此次协同监督是京津冀人大协同监督机制建立以来的首个项目。2024年10月,京津冀人大工作协同联席会第一次会议议定,三地人大将检查《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实施情况列入2025年度监督计划。62025年4月15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京津冀三地人大常委会互派观察员参与执法检查活动,增强区域监督工作的协同性、针对性、实效性。72025年5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实地检查实施情况,北京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受邀参加异地监督调研。8
(五)开展政府规章协同立法探索
202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近年来,京津冀三地司法行政部门也开展政府规章协同立法的实践探索。2023年11月,京津冀三地司法厅(局)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召开京津冀政府法治研究暨业务交流会,就“政府规章后评估”立法达成协同意向,这是在制定政府规章层面三地共同推动的首部专项领域立法,对于三地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定协同机制,尽早形成实质性协同成果有着重要意义。2023年12月,京津冀三地司法厅(局)联合召开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决定组成工作专班,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府规章后评估”协同立法。2025年京津冀三地政府共同将制定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作为京津冀协同立法项目,共同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于2025年4月1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于2025年5月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于2025年5月26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三地的《办法》均为27条,综合考虑三地工作需求和特点,求取“最大公约数”,在保留特色内容基础上,确保主要内容框架和重点制度措施协同一致,于2025年7月1日起同时施行。通过开展政府规章后评估协同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范,有利于提升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化水平,推动京津冀法治一体化进程,促进区域协同高质量发展。
据统计,截至2025年5月,京津冀三地政府在地震预警管理、铁路安全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标准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等26件政府规章中设专章或者专条规定协同发展内容。(详见附件3)
(作者: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课题组)
1. 张宜云:《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制度机制、实践样态和深化路径》,载《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48期。
2. 张宜云:《浅析区域立法的方位和维度——以京津冀区域为例》,载《人大研究》2020年第3期。
3. 《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中国人大网2023年9月25日,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309/t20230925_431896.html。
4. 详见《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粤港澳大湾区专项立法计划(2024—2027年)》,载广东人大网,https://www.gdpc.gov.cn/gdrdw/zyfb/ggtz/content/post_231429.html。
5. 《长三角地区人大首次制定三年立法协作计划》,载新华网,http://www.js.xinhuanet.com/20241112/38bb889a3d264310985d2fd97bf41e59/c.html。
6.《京津冀人大工作协同联席会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载天津人大网2024年10月26日,https://www.tjrd.gov.cn/xwzx/system/2024/10/26/030032511.shtml。
7.《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执法检查》,载天津人大网2025年4月18日。
8.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实地检查<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实施情况》,载天津人大网2025年5月27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