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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5年10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张 军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海洋事业关系民族生存发展状态,关系国家兴衰安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强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围绕经略海洋、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引领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海事司法是国家海洋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保障。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海事案件,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海洋强国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海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根据198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我国设立了第一批海事法院。40多年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国海事审判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实现全方位新发展、取得历史性新成就,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体系最完善、案件数量最多、案件类型最丰富的国家。专门化审判体系日趋成熟。先后建立11个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海事法院及42个派出法庭,形成海事法院、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两审终审”的海事审判体系,管辖范围覆盖我国全部海域、通海可航水域和港口。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类型不断拓展。年收案量从1984年的18件增至2024年的3.44万件,截至2025年9月,累计收案63.8万件,标的额逾4.5万亿元。受理案件范围从18项增至108项,从受理海上贸易航运相关纠纷为主,拓展至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港口码头建设、海洋特色文旅等新兴领域,特别是涉海上风电、海洋牧场等海洋经济新业态纠纷快速增加。除海事民事、行政案件外,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有序推进。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日趋完善。配合立法机关修订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中国特色海事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累计发布海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38件、指导性案例16件、典型案例122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海事参考案例140件,有力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累计受理涉外海事案件8.8万件,涉及146个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在所涉争议与我国没有实际联系情况下,主动选择在中国海事法院诉讼。2013年至2025年9月,海事法院依法扣押船舶9207艘次,拍卖船舶3983艘次,扣押、拍卖船舶数量和效率均居世界前列。由中国司法实践推动的《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成为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海事公约。中国海事审判成为推动海事司法国际规则发展的重要力量。
  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在服务保障国家海洋事业发展中肩负重要职责使命,始终紧紧围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依法履职尽责,深化改革创新,努力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一)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海事审判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责任重大。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维护我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涉海部门对我管辖海域实行综合管理明确了具体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法对我管辖海域全面行使司法管辖权,坚决维护我海洋权益。设立三沙法庭,在西沙晋卿岛设“海上巡回法庭岛屿审判点”,对我管辖海域实施全方位有效司法管控。南海周边某邻国10名被告人在禁渔期非法进入我国西沙海域捕捞水产品,海口海事法院作为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海事司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某外国公司以我国企业被制裁为由,中止履行船舶建造合同付款义务,南京海事法院首次适用反外国制裁法受理我国企业提起的侵权诉讼并扣押案涉船舶,仅用39天就促成当事人和解,我国企业顺利拿到8400余万元建造款。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卡索斯”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后,外国法院依据被告沃某公司申请作出禁诉令,限制原告某保险公司在我国法院起诉,广州海事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责令被告申请撤回禁诉令,后被告履行强制令要求,外国法院应其申请同意撤回禁诉令。
  (二)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海事审判围绕海洋开发利用、外贸与航运经济发展、国际与地区航运中心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涉海经济发展重大任务,持续跟进服务贸易强国、航运强国建设。维护国际贸易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我国约95%的进出口货物贸易通过海运完成,国际海运量占全球近1/3。依法审理涉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船舶碰撞、船舶修造与融资租赁等纠纷案件30余万件,引导航运市场规范运行,优化航运发展软环境,促进国际贸易、航运物流和船舶工业等行业健康发展。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托运人在货物运抵国外目的港前,通知承运人更改班轮目的港或办理货物退运,承运人未予办理致货物被海关拍卖,托运人起诉赔偿。鉴于海上货物运输量大、航程预先拟定、航线相对固定特别是国际班轮运输所涉托运人众多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明确托运人变更要求严重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和其他托运人合法利益的,承运人有权拒绝,合理平衡承运人与托运人利益,有力维护航运贸易秩序的稳定可靠。保障通海内河航运经济稳健发展。发挥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优势,依法审理涉长江、珠江等通海水域内河航运纠纷案件2.7万件,为陆海统筹发展和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多艘货轮因贸易纠纷在三峡库区滞港,3.5万吨稀释沥青无法正常卸载,形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生态风险,武汉海事法院经多方调解,促成和解结案,实现促进贸易流转、畅通内河航路、保护长江生态的多赢效果。支持保障门户港建设。依法审理港口作业、码头建设等纠纷案件5600余件,出台服务保障绿色港口、智慧港口建设措施,助力沿海沿江港口转型升级和资源优化整合,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港口提供司法保障。北海海事法院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5.9亿元码头建设、航道疏浚、港池围堰工程,法院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有力保障港航新基建。促推海洋经济转型升级。依法审理涉海洋开发利用、新型渔业养殖、海上风电工程、蓝色海洋牧场、海底油气管道等纠纷案件1.3万余件,助力培育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塑造海洋经济发展新优势新动能。“振江”号系国内首座1200吨自航自升式风电安装平台,在海上拔桩作业中发生浸水事故,产生拖航、修理和打捞救助费用等经济损失2.4亿元,引发保险合同诉讼。上海海事法院充分考虑海洋工程建设和海上保险理赔的复杂性,引导各方围绕保险责任范围、实际损失理据等逐项梳理形成共识,终至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自动履行1.87亿元赔偿款,“振江”号迅速恢复生产作业,案件顺利审结为保障高能级海洋制造业提供了司法范例。
  (三)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屏障。依法履行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彰显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使命担当。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推进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相关规定被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吸收。2022年以来,海事法院审理海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179件,“两高”发布典型案例9件,依法惩治沉船海洋污染、非法捕捞、非法占用海域、非法采矿等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行为。王某某等9人在东海海域伏季休渔期,以禁用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1.7万公斤,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判令王某某等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675万余元。加强对溢油污染责任追究的监督指导。海上溢油事件突发性强、污染扩散快,油污损害对海洋生态系统影响巨大。该类案件证据收集难,因果关系和损失评估复杂,且涉及国际公约适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等综合性问题,案件专业性强、处理难度高。上级法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依法监督指导天津、大连、青岛等海事法院妥善审结渤海蓬莱19-3油田重大溢油事故引发的1743起系列案,为协同化解重大油污索赔纠纷提供了范例。审结英国籍“达飞佛罗里达”轮、利比里亚籍“交响乐”轮、巴拿马籍“桑吉”轮等多起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船舶油污损害案,依法适用国际公约,准确厘清各方责任,判令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3亿余元。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与检察、海警、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作会商、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推动构建陆海统筹、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体系。广州、海口、北海海事法院打造“北部湾—琼州海峡”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作机制;天津、大连、青岛海事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推进渤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调联动,形成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域安全合力。
  (四)加强涉海民生权益保障。依法审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海上人身损害纠纷、海域使用权纠纷等涉海民生案件4.2万余件,为船员和渔民追回损失140亿余元。注重船员权益保护。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是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更是维护人权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发布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准确适用国内外法律法规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切实保障中外船员合法权益,向世界彰显中国海事司法对劳动者的尊重保护和人文关怀。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审理希腊籍“天使力量”轮船员劳务合同系列案,支持15名外籍船员劳务报酬等请求,同时主动开展人道主义援助,帮助被困船员离船回国,希腊代表团在国际会议上专门向中国表达感谢。加强海上人身损害赔偿保护。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萨那加”轮与我渔船发生碰撞,造成14名中国船员遇难,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判决船东赔偿1516万元,为海事领域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供了司法范例。做优海事诉讼服务。海事法院在全国率先实现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持续“进企业、到港区、上海岛、下渔村”,开展巡回审判和法治宣传。宁波海事法院联合省市渔业互保协会建立渔船理赔款预保全预赔付、渔船扣船及放船担保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交通运输部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为港航企业和船员、渔民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推“小事不下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
  (五)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海事审判是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推动国际规则发展的重要力量。着力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恪守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秉持善意文明司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海事审判质效,以持续、稳定的高质量司法服务赢得认可与信任。青岛海事法院妥善化解马绍尔群岛籍“尼莉莎”轮扣押案,为多国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避免了巨额损失,化解了连环诉讼风险,希腊籍船东特意将船舶更名“尊重”(RESPECT),向中国司法致敬。智利、土耳其、新加坡三国当事人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基于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一致选择在中国法院诉讼,大连海事法院运用调解这一“东方经验”重新架起合作“桥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部署,支持“临时仲裁”试点措施在海事领域落地实施,助推海事仲裁创新发展。基于国际条约和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境外海事裁判、仲裁97件,共筑司法协助互信基础,营造跨境执行良好环境。上海海事法院适用“法律互惠”标准承认英国法院海事判决,有力推动互惠原则的实践发展,实现与英国司法互惠关系零的突破,此后英国高等法院对我国两起判决予以承认。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由中国首次提出议题的《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草案于2025年7月获得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批准并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促推海运单证成熟经验拓展至所有运输方式,为完善多式联运国际贸易规则贡献“中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希腊籍“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首次就《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理解和适用阐明了中国法院的观点,对国际航运规则产生重大影响,为他国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中国经验。包括海事案例在内的50余件中国司法案例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案例数据库收录,中国海事司法案例已成为丰富国际法实践和规则体系的重要来源。持续增强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上线“中国海事审判”中英文网站,在人民法院案例库设立英文海事案例专栏,各海事法院均设立中英文门户网站,发布中英文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专题审判报告100余项,生动讲好中国海事司法故事。德国施普林格、英国英富曼等学术出版社主动出版宣介中国海事司法案例2187篇次,中国海事司法案例已成为研究全球海事司法动态的重要参考。
  (六)加强海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深化海事审判改革创新。拓宽海事行政审判范围,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力促进执法司法标准统一。某运输公司不服海警局对“三无”船舶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宁波海事法院依法支持海警局没收船舶处罚决定,保障海上执法活动依法有序开展。某市海洋与渔业局限定渔民委托第三方渔船造价评估机构范围,厦门海事法院认定构成限制市场竞争,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稳妥有序推进海事刑事案件管辖试点,指定部分海事法院试点受理海上交通肇事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探索推进海事审判“三审合一”机制,促进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追究依法衔接,提升海事司法治理效能。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完善对海事法院的法律监督机制,促进海事法院严格公正司法。做实海事审判质效管理。压实院庭长办案和案件阅核责任,加强条线对下监督指导,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发挥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体检表”作用,引导法官在海事审判中融合做实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定分重在止争、释法说理等工作。近两年来,海事审判“案-件比”同比下降0.1,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分别同比下降7.03和1个百分点,相当于减少衍生案件1469件,人民群众对海事司法的公平公正更加有感。加强海事审判队伍建设。一体融合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着力锻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海事审判队伍。注重与高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同海事执法部门人才交流和同堂培训,系统化开展以实践为导向的随船学习培训。全国482名海事法官中80%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先后有18名海事法官成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海事审判队伍已经成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重要力量。做优海事审判科技支撑。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优化“海事审判工作平台”,实现全国海事审判数据精准提供、智能分析、辅助决策。开发应用“船舶评估系统”“航运链全要素智能辅助系统”“海事数字执行终端”等数字化智能化系统,为海事审判提质增效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新时代以来,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同步,我国海事审判质量效率、能力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鲜活司法经验。海事审判工作取得长足发展,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海事审判领域的生动实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工作,为海事审判严格公正司法、深化改革创新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和监督支持,促进了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感谢!
  二、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强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等作出重大部署。新征程上,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迎接新机遇、新挑战。我国正处在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海洋事业发展面临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持续走稳、拓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之路任重道远。
  (一)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建设仍有差距。涉外海事案件数量不少,但双方均为境外当事人的案件比例还不高,海事司法对海上保险、船舶融资、租船合同等航运服务业领域争讼解决的吸引力还须增强,具有国际影响力甚至影响国际规则发展的海事裁判案例数量还须增多。海事领域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还要加强。
  (二)海事审判法律制度保障有待健全完善。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深远海养殖、海工装备新技术、海洋碳汇交易等海洋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产生诸多新型法律问题,传统海事审判规则难以满足新的司法需求。目前我国尚无规范内河水路货物运输的专门立法,与内河航运经济蓬勃发展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海洋生态环境日益受到重视,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海洋生态损害鉴定技术标准等法律制度体系与司法保障机制亟待健全完善。此外,涉海洋环境国际公约众多,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做好与我国加入的相关海事国际公约的制度规则衔接。
  (三)海事审判体制机制存在短板制约。海事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海事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一体审理,有利执法司法协同打击海上犯罪、推动海洋环境综合治理。从部分海事法院已开展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机制试点情况看,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司法手段,将案涉民事权益保护、行政监管履责和刑事惩治挽损衔接协同,能更好发挥治理效能,更利增强我国海事司法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比如,在“交响乐”轮碰撞系列案中,该轮因船舶碰撞致约9400吨载油泄漏,造成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案涉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公约、船舶避碰规则等国际公约项下的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行政责任,以及海上交通肇事引发重大海洋生态损害刑事责任。青岛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专业优势,以“三审合一”机制顺利审结“交响乐”轮民事、行政、刑事系列案件共408件,实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涉外司法效果。此外,跨省设置的海事法院派出法庭,需要尽快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更好发挥海事法院跨区域管辖机制的作用。
  (四)海事执法司法协同履职仍需加强。海事司法维护我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有赖于海事行政机关在执法前端固定关键事实、夯实证据基础。此外,海域使用权纠纷、涉“三无”船舶物权效力纠纷等海上常见多发纷争的预防治理,亦更多涉及执法司法多部门协同治理,要在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完善预防治理规范、健全协同履职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协作。
  (五)复合型高素质海事审判人才相对短缺。“懂法律、懂外语、懂海洋、懂贸易、懂航运”的优秀人才缺口较大。海事法官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交流培训、拓展专业国际视野缺乏成熟机制和便利渠道,向国际组织输送人才不足。
  三、推动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一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海事审判全过程各方面,以更高政治担当、思想觉悟、家国情怀深刻领会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做深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立足海事审判职能更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二是加快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持续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全面塑造我国海事审判公正高效善意文明形象。加强海事诉讼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促推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完善诉讼与调解、仲裁的衔接,不断增强我国海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吸引力。提升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能力,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双语、多语种海事审判白皮书,建好英文版海事案例库和跨境法律服务机制,不断增强我国海事审判规则引领力。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积极参与国际公约、示范法和交易示范规则磋商。拓宽海事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讲好中国海事司法故事,更好传播海事司法的“中国声音”。
  三是完善海事审判体制机制。完善海事审判组织体系,健全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制度,强化海事执法司法协同机制,着力解决派出法庭建设实际困难。总结受理海事刑事案件的试点经验,深化“三审合一”机制实践探索。健全海洋资源开发司法保护制度,支持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提起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完善海事审判科学管理体系,提升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系统性针对性。健全海事审判辅助体系,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推进域外法查明平台建设,加强海事审判“智库”建设,依托全国法院“一张网”不断优化海事审判辅助系统。
  四是配合健全完善涉海法律规则体系。全力配合立法机关海洋法制定工作,积极助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海商法修订,做好配套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聚焦提高海洋开发能力、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深入研究海洋经济新兴产业、新兴业态领域法律问题,及时出台或完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时发布具有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不断优化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环境。
  五是锻造高素质专业化海事审判队伍。坚持党管人才、政治引领,把海事审判人才培养作为增强中国海事司法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工程,置于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布局中一体谋划和推进。选优配强海事法院、高级法院海事审判部门的院庭领导,健全海事审判人才引进、选拔、使用、管理机制,优化海事审判人才梯队建设。聚焦海事审判主责主业,加强实践锻炼和岗位练兵,健全司法、科研、航运实务人才交流机制,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高素质海事审判人才。深入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建设,选派优秀海事法官参与国际规则磋商谈判,加强向国际组织推荐优秀人才,在实践中提升专业素养和国际视野,夯实参与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的人才基础。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推进海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借此机会,谨提以下工作建议:一是修改《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完善海事审判“三审合一”司法制度,支持海事司法更好发挥专业优势,切实提升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促推海洋治理的能力水平。二是将内河航运专项立法纳入立法规划,健全完善内河航运领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为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充分法律保障。三是支持强化海事法院派出法庭跨省设置、位处边疆海岛的法庭建设“人财物”保障,筑牢海事审判基层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对建设海洋强国的高度重视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有力支持,全国法院和广大干警深受鼓舞。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全面加强海事审判工作,不断提高海事司法能力,为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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