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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
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简称华侨委)审议的议案共14件,由来自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重庆、四川等11个代表团的413名代表和台湾代表团提出。其中,关于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的议案11件,关于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议案3件。
  华侨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增强办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要求,加强和改进议案审议各环节工作。华侨委多次赴地方开展专题调研,邀请代表参加调研,深入听取各有关地方和基层、各方面意见;同时通过微信、电话、邮件和面对面交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全国人大归侨代表和侨界群众的意见建议,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得到了代表的一致认可。
  2025年9月28日,华侨委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对上述14件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陈军、武志永等316名代表和台湾团提出的关于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的议案11件(第26、27、55、113、135、136、137、143、204、240、251号),建议积极推动立法工作有序开展,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上述11件议案提出,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侨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于充分发挥侨务资源优势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积极推进立法工作稳步开展并形成法律草案,待时机成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华侨委认为,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列为第二类项目,这是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有力推进侨务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围绕华侨身份定义,华侨地位作用,华侨工作基本原则,涉侨部门职责,华侨的财产、捐赠、教育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保护以及海外权益保护等重点内容,华侨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研究讨论,在接待来访和出访中注意倾听海外侨胞的意愿和呼声。同时,进一步夯实立法基础研究,对地方华侨权益保护立法情况开展对比分析,吸收地方立法成熟的经验做法;加强侨情制度国别研究,比较借鉴国际经验。下一步,华侨委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立法工作要求,深入开展立法重点难点问题的研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提议案代表的联系反馈,不断修改完善,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李国强、于集华等9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议案3件(第54、144、241号),建议加强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
  上述3件议案提出,随着世情、国情、侨情的变化,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如一些规定表述过于原则、部分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政策缺乏衔接、涉侨部门的职责需进一步明确等,影响了实施效果,建议进行修改。
  华侨委结合议案有关内容,认真听取有关部门以及归侨侨眷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各地和有关方面调查研究。华侨委认为,199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涉侨法律,之后于2000年、2009年进行过两次不同程度的修改。依据该法,国务院及30个省、区、市相继制定了实施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对广泛凝聚侨心、侨力、侨智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广泛团结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随着时代发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也确有一些条款存在过于原则、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等问题,需要深入研究、通盘考虑。为此,华侨委建议,可结合华侨权益保护法立法工作,根据新时代侨务工作的总体要求统筹谋划修法工作。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建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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