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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
严冬峰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对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新部署新要求。目前,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各系统分工负责、衔接联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已经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一是先后修改立法法、监督法,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确立并巩固了备案审查的“四梁八柱”,为全面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法律支撑;二是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八年听取和审议法工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公开披露典型案例120多件次,推动备案审查实现公开化,有力弘扬法治精神;三是坚持有件必备,不断拓展备案范围,推动建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和各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四是坚持有备必审,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探索运用比例原则等审查标准,持续加大审查力度;五是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及时督促纠正不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问题,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不溯及既往、罪责自负等宪法和法治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六是坚持有错必纠,增强纠错刚性,党的十八大以来累计推动督促制定机关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2.6万余件,有力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七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拓宽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八是不断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解读工作,推动支持地方人大与有关高校共建备案审查研究机构,推动高校开展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教学学科建设,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
我国的备案审查制度根植于中国本土法治实践,并伴随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而不断健全完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显著特性。
备案审查制度与宪法密切相关,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宪法监督的重要抓手。根据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这些规定是我国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的宪法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既对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注重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推动有关方面启动立法程序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妥善处理异地调用检察官问题;审查处理对涉罪人员近亲属采取“连坐”性质限制措施、民族地区如何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涉罪人员从业禁止等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备案审查的创新实践为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备案审查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相关,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制度。国家依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了一套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制度体系。其中,人大通过备案审查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制度,不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坚决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
备案审查制度与中国式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密切相关,是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一环。立法法、监督法和有关决定都规定,公民、组织认为法规、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这是保证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有关工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保障。实践证明,备案审查制度和有效工作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条重要法律途径。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都提出,要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今后一个时期是进一步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构建与塑造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备案审查制度的关键时期,要继续围绕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这一主线,以提高备案审查质量为核心,通过创新实践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制度体系,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产生新质效,开创新局面。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