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仲裁法实施30年来首次修订: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博勋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2025年第18期  浏览字号: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实力的重要途径。
  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现行仲裁法实施30年来的首次修订。
  新修订的仲裁法共8章96条,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立足仲裁发展实践,健全完善法律制度
  仲裁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方式,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简便、专家裁判、一裁终局等特点。仲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回顾我国仲裁制度的法治化之路,1994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正式施行,掀开了我国仲裁事业崭新的一页。此后,仲裁法历经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
  实施30年来,仲裁法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5年8月,全国依法设立285家仲裁机构,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仲裁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的重要部署。推进新时期仲裁事业改革发展,亟须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仲裁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明确为法律制度,对仲裁法全面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介绍,本次修改仲裁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仲裁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是解决仲裁实践突出问题,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客观要求;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规定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适应实践需要,对网络在线仲裁作出规定;完善仲裁协议效力制度;维护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将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修法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推动新时代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
  仲裁法修订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积极凝聚各方面共识。以修订草案二审后公开征求意见为例,中国人大网共收到284人次提出的1101条意见,另收到来信56封,就网络在线仲裁、强化对仲裁的支持力度、拓宽特别仲裁的适用范围等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此外,在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共收到14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55条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修订草案三审稿吸收采纳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审议过程中,郑建邦副委员长表示,仲裁法修订草案准确把握了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制度诉求,着力解决了规则滞后、制度缺失等突出问题,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
  有评论称,此次修订是仲裁法实施30年来首次全面调整,回应了数字经济、国际仲裁、跨境纠纷解决等多方面的新需求,是我国仲裁制度迈向现代化、国际化、专业化的关键一步。
  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
  “五年来,办理涉外仲裁案件1.6万件,标的额达到7300亿元……”9月8日,在国新办举行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部长贺荣指出,我国已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仲裁法是重要的涉外法律,完善仲裁法律制度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本次修法积极对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通行规则,对涉外仲裁制度作了一系列修改完善,有利于提高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满足仲裁快速发展的需要,修订后的仲裁法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明确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适用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七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仲裁地是贯穿并支撑起国际仲裁制度大厦的重要支柱。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修订后的仲裁法增设“仲裁地”制度,明确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中,除机构仲裁外,由当事人选择特定条件的人员直接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这一方式在海事纠纷解决中历史悠久。
  修订后的仲裁法明确,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同时规定了此类仲裁的备案制度。有评论称,这种有限开放的模式,既发挥了此类仲裁高效便捷的优势,又通过制度设计防范了程序风险,体现了立法的开放性与审慎性。
  自2022年我国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以来,成效日益凸显。国际仲裁权威评估机构2025年调查报告显示,北京、深圳、上海同时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年均标的额过千亿元。
  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修订后的仲裁法在“总则”中专门增加相关规定。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修订后的仲裁法明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修订后的仲裁法还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相衔接,对在我国领域内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等作了具体规定。
  “仲裁法是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及外资‘引进来’的重要法律。”李慧琼委员表示,仲裁法修订落实了“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对完善我国仲裁制度,提高我国仲裁国际化水平,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有重要作用。
  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针对仲裁实践中出现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仲裁发展秩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对仲裁的支持和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此次仲裁法修改聚焦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强化监督机制,并增强法院等有关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构建起一套从内到外的公信力提升机制。
  关于仲裁机构建设,业界十分关注。修订后的仲裁法明确仲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并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同时,还就仲裁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程序,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及换届等作出规范。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仲裁法统一机构名称表述,将“仲裁委员会”修改为“仲裁机构”。
  仲裁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是保障裁决质量的关键。这次仲裁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对仲裁员管理实行“宽进严管”:一方面,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增加“曾任检察官满八年”可担任仲裁员的规定,并明确从事法律、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也可担任仲裁员;另一方面,强化对仲裁员独立性和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并增加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仲裁员选任程序等,既保证了仲裁的专业性,又守住了公正底线。
  仲裁程序的高效、有序推进,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都离不开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的支持。在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修订后的仲裁法进一步强化了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修订后的仲裁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肖捷副委员长指出,要认真做好法律宣传解读和组织实施工作,抓紧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指导仲裁机构及时更新有关仲裁规则,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此次仲裁法修订,完善了涉外仲裁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治保障。”肖捷强调,要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仲裁法为契机,推动我国仲裁事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努力把我国打造成为更具吸引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