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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5年10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鸿忠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生存的根基和国家、民族最大的生存资本,关系国家安全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改革发展,习近平总书记连续13年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深刻指出林业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强调林草兴则生态兴,要拓展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推动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更好联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人大职能职责,推动森林法全面有效实施,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安全、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根据森林法执法检查方案,此次执法检查由赵乐际委员长担任组长,李鸿忠副委员长、武维华副委员长、雪克来提·扎克尔副委员长,刘奇秘书长和杜家毫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农村委和环资委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等16人组成。5月6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森林法情况的汇报,公安部、司法部、应急管理部、审计署、金融监管总局提供了书面汇报材料。5月至9月,执法检查组分别赴福建、内蒙古、黑龙江、湖北、新疆、河北、四川等7省(自治区)开展实地检查,赴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开展调研,国家林草局有关负责同志陪同检查调研;同时,委托吉林、浙江、广西、陕西、青海、宁夏等6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9月22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检查工作,研究讨论报告。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林业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根本遵循,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部署要求,力戒形式主义、坚持问题导向、务求监督实效,先后深入25个县市区,实地检查调研林业科研机构、国有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地、封育造林点、林木苗圃、森林防火监测站、管护站及检查站、林业碳汇服务中心等各类涉林主体60个,随机抽查林业企业、林木种质资源库等9个,并会同10个选举单位组织73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开展森林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梳理分析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主要媒体、林业专家、人民群众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着力推动解决林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切实增强森林法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森林法有效实施为美丽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把贯彻实施森林法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保护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产业并举,以更大力度把绿水青山建得更美,以绿色发展方式把金山银山做得更大,美丽中国的绿色本底更足,提质增绿、兴业富林、利民共享的绿色发展之路越走越宽。目前,全国林地面积达到42.53亿亩,森林面积超36亿亩,森林覆盖率达25.09%,森林蓄积量为209.88亿立方米,其中“三北”工程区森林覆盖率从5.05%提高到13.84%,森林面积和蓄积量连续多年保持“双增长”,全国林草“碳库”年碳汇量超过12亿吨;2012年以来,我国累计营造林超11亿亩,人工林保存面积全球第一,为全球贡献了约25%的新增绿化面积,成为世界上增绿最多最快的国家;2024年,全国林草产业总产值达到10.496万亿元,形成木竹加工、经济林、森林旅游、林下经济4个产值超万亿元的支柱产业,林草产业直接从业人员6000万人以上,重点林业县农民收入超过60%来自林草产业,成为激发乡村全面振兴活力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绿色引擎”。
  (一)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贯彻实施森林法第一章总则关于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将全面推行林长制作为落实目标责任考核的总抓手,形成由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林长,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林长体系,推动全国130万余名各级林长带头压实责任;将国土绿化、资源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建立起属地负责、党政同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黑龙江将森工纳入地方林长工作范畴,建成全国首家林长制调度中心;宁夏全面建立“村级林长+监管员+生态护林员”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确保每个网格都有基层林长和管护人员负责;浙江建立“林长智治”系统,创新青年林长、科技林长、富民林长等特色机制,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林长制建设提供制度接口。
  (二)明确森林权属,保护林地林农权益
  贯彻实施森林法第二章关于森林权属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林权地籍调查标准,明确林权登记适用情形和流程,已完成7个国家重点林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37个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全面完成全国近4300个国有林场改革,理顺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重点国有林区及其下辖的87个森工局管理体制,实现保生态、保民生改革目标。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国共发放林权证1亿多本,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福建创新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推动林权登记规范化试点建设,2020年以来累计办理登记13.6万宗、面积1860万亩;河北加强林农财产权益保障,赋予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和独资担保权能,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促进林权规范流转,2024年全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30.9亿元、流转交易金额22亿元。
  (三)坚持规划先行,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贯彻实施森林法第三章关于发展规划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森林保护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全国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在每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均将“国土绿化面积”作为约束性指标,推动相关目标任务落实落地;制定实施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及林地保护利用、国土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专项规划,为科学合理保护利用森林资源提供规划引领。湖北围绕扩“绿量”、守“绿线”、提“绿质”、增“绿效”编制林业发展规划,推动森林资源管护增强度,林业产业发展提质效;广西以建设全国首个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为契机,编制实施林下经济、林木种苗、油茶等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助力全区2024年林草产业总产值达到1.05万亿元,在全国率先突破万亿元大关。
  (四)树立底线思维,加强森林保护培育
  贯彻实施森林法第四章森林保护和第五章造林绿化的相关规定,守住森林安全底线,2020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8339亿元,支持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保护古树名木、国家公园建设、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保护修复、森林防灭火、有害生物防治等;一次性下达全国各省“十四五”占用林地定额1287.84万亩,审核永久占用林地981.61万亩;全国森林火灾受害率稳定在0.9‰以下,2021—2024年年均火灾起数、受害面积、伤亡人数较2016—2020年年均分别下降78.4%、59.2%、50%;松材线虫病、互花米草、美国白蛾等有害生物得到有效防治。青海通过优化整合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不断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吉林在全国率先建立森林火灾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双预案”机制,连续44年未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五)突出主导功能,规范分类经营管理
  贯彻实施森林法第六章关于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统筹推进公益林严格保护和商品林自主经营,一方面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天然林与公益林实行统一补偿补助,强化保护管理;一方面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创新绿色发展模式。“十四五”期间批准全国年森林采伐限额2.76亿立方米,全国木材产量由2022年的12193万立方米增长至2024年的14092万立方米;2024年全国经济林种植面积达到7亿亩,森林食物成为继粮食、蔬菜之后的第三大农产品;森林可持续经营1000多万亩,全国林草碳汇试点实施面积102万亩,森林保险为1115.7万户次林农提供风险保障2.25万亿元。四川加强“天府森林四库”建设,推动蓄水于山、摇钱于树、藏粮于林、固碳于木,2024年全省“林粮”产量达1450万吨。
  (六)强化监督检查,提升林业监管效能
  贯彻实施森林法第七章关于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落实第八章有关法律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持续开展“昆仑”“春风”“护绿”等专项行动,实施林业相关资金专项审计并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持续关注森林资源资产情况,通过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行刑衔接等机制,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2020年以来全国共查处涉森林资源类行政案件36.9万件、破获刑事案件7万余起。内蒙古建立自治区林草资源监测保障中心,在盟市层面成立执法辅助队伍,各旗县均设林草执法中队,夯实监管执法基层基础;新疆明确在改革过渡期内由公安机关行使31项林业行政处罚权,2022年以来已受理林业行政案件1825起;陕西加强林业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强化涉林案件查办协作,形成打防管控并重的监管工作合力。
  二、贯彻实施森林法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在森林法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促进下,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取得了显著成就,林业高质量发展保持良好态势。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国缺林少绿、生态脆弱问题仍然存在,区域生态系统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依然突出,全面贯彻实施森林法还面临绿化空间日益趋紧、造林难度越来越大、森林生态功能、综合效益和“四库”作用发挥不够等弱项和短板。
  一是森林资源总量质量仍待提升。一方面,全国造林重点区域已经转向生态脆弱的西北、西南地区,其中新疆、宁夏等西北地区降水量小、水资源存在结构性短缺,西南地区山地坡度大、石漠化程度高,造林成林成活难度较大;一些地方也反映保持森林覆盖率稳定压力较大,浙江一些海岛立地条件差,土壤瘠薄、台风多发,造林空间拓展困难,同时林地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还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受自然禀赋、幼龄林占比及经营水平等因素影响,森林生态系统整体质量不高,我国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为97.2立方米/公顷,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9%,森林固碳能力仅为林业发达国家的54.6%,湖北森林覆盖率高出全国约18个百分点,但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较全国平均水平约低30%;全国幼龄和过熟乔木林面积占比超过1/3,人为干扰较大的天然次生林面积占比近40%;一些地方对优化林分结构重视不够,不利于森林生态系统正向演替和碳汇能力提升。
  二是森林资源保护培育面临压力。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主要依靠公共财政支持,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社会资本和市场主体投入积极性不高;一些地方工程建设与后期管理脱节,据近3年审计情况,“三北”防护林有1871万亩因建管脱节已变更为耕地、草地、建设用地等;退耕还林以生态用途为主,实施退耕还林的农户经营动力不足,可能出现弃管、失管现象,影响政策实施效果。森林火灾源头治理还需加强,2024年全国人为森林火灾占比59%,火源管控还有漏洞,林区路网密度和道路等级偏低、防灭火队伍不稳、机械装备陈旧,如河北目前林区每公顷路网密度、林火阻隔系统密度仅分别为1.92米、2.25米,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应急路网、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仍有空间;黑龙江全省林区可燃物载量普遍超过30吨/公顷的重特大火灾发生临界值,北部原始林区甚至高达60—80吨/公顷,一旦遇火极易快速燃烧蔓延,扑救难度较大。
  三是林地范围和权属不够清晰。林地耕地交叉重叠与国有林集体林边界不清问题并存,一些地方的同一地块既依据管理范围认定为林地,也按种植现状认定为耕地,有的森工企业实际施业区面积较国土三调结果存在缺口;一些地方存在“一地多证”、林地、耕地、草地地类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政府管理部门的数据不统一、底图不一致、宗地界址四至不精准;一些林区内林地与周边农村集体土地存在权属纠纷,由于时间跨度长、成因复杂,影响确权登记顺利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还需持续深化,目前广西全区集体林地面积占比达到91.8%,各地普遍反映林改赋能仍不够充分,市场化规模经营主体培育不够,林权抵押难、评估难、处置难制约林业贷款和保险业务发展,在妥善解决权属纠纷、重证错证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增强资产评估、合同管理、收储担保等流转服务能力。
  四是“两山”转化路径还需拓宽。森林法关于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仍待细化落实,国有林地和林木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权能实现路径还要积极探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跨区域、差异化、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仍未建立,基层反映对集体所有的天然商品林补偿标准与商品林经营收益相比仍有差距。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已发布造林碳汇和红树林营造方法学,符合条件的碳汇项目产生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通过市场机制获取减排收益,碳汇类方法学要求有关林地权属清晰,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等证明,目前存在有关证明缺失或证明信息与现实不符等问题,影响林业碳汇项目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森林作为可再生资源,合理利用不足,福建等一些地方的采伐限额使用率较低,目前全国进口木材量占国内消耗量的50%以上,国内木材在价格、质量上竞争力不强。
  五是林草产业发展基础尚显薄弱。全国林草湿荒资源面积约占陆地国土总面积的75%,但大部分资源尚未有效开发利用,单位面积产出较低。林区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全国国有林场有543个分场未通水、318个分场未通电,部分管护用房仍有新建或改造需求;林草科技支撑不够,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56%,森林保护修复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滞后,“十四五”期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林草领域只设有一个专项、研发资金投入仅12.25亿元;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林草户外综合机械化率不到15%。林草产业总体大而不强、特而不优,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支持有待加强,现有政策多是“搭车”“蹭车”。青海部分国有林场的产业规模小且分散;吉林特色林产品深加工链条短,产品附加值未充分释放,同质化竞争严重;四川、陕西反映地方公益林经营模式缺乏灵活性,生产经营方式较为粗放。
  六是林业治理能力水平需要提升。林业法治配套制度不够健全,2019年森林法修订后,实施条例未完成修订,国有林地及林木使用权流转缺少制度规范;森林保护法治观念需进一步加强,违法违规毁林占地行为仍时有发生;林木采伐管理灵活性不够,非林地上林木更新采伐管理不明确;天然林范围界定不准确,公益林划定范围和调出补进审批程序有待完善,抽查中一些林业企业反映,目前关于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不利于林下经济发展。基层林业监管执法仍需强化,截至2024年底全国乡镇共建有5622个独立林业站,较2018年减少59.7%,内蒙古828个涉林涉草苏木、乡镇仅设工作站79个,占比不到10%,专职工作人员只有320人;目前各地林草部门需履行的执法职责超过140项,全国仅有18.9%的乡镇林业站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一些地方反映基层执法队伍力量和模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执法能力弱化。
  三、对进一步推动森林法全面有效实施的意见建议
  进一步贯彻实施森林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扩绿、兴绿、护绿“三绿”并举,扎实推进提质、兴业、利民,更好促进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四库”联动,通过依法造林、护林、兴林实现生态美、机制活、产业强、林农富有机统一。
  (一)进一步提升森林资源总量质量
  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依法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一是因地制宜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在相关规划基础上,加快编制国土绿化空间规划,明确林地保护和造林绿化空间并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挖掘绿化潜力。按照顺应自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引导和支持地方通过宜林则林、宜灌则灌、乔灌草相结合,科学选择符合地方实际的植被恢复方式,有效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二是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行动。加快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可持续经营试点;强化以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政策、技术、投入保障支持,因林施策加强中幼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促进森林更新;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推广使用林木良种,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增加森林蓄积量,提高森林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三是对天然林实施分区分类保护修复。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构建健康稳定、功能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以森林资源禀赋为基础,实施天然林保护修复差异化政策措施,严格保护原始林,有序改造低质低效林和残次林,合理利用天然商品林,对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受损生态系统开展科学系统修复。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培育
  落实保护优先、保育结合要求,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能力,守护几代人接续奋斗的“绿色家底”。一是强化对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的政策支持。依法落实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加大国家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加强省级层面资金统筹;落实好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和抚育补助政策,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提高造林成活率、成林率。二是加力推进“三北”工程建设。一体推动核心攻坚区、协同推进区、巩固拓展区工程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相关工程建设和管护,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加强“三北”农田防护林建设,按照因害设防、因地制宜原则,在干旱地区高标准农田配套建设防护林,加强植被生态灌溉用水保障,切实发挥防护林防风固沙、保持水土作用;优化水资源分配体系,探索凌汛期灵活补水机制,推动利用疏干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支持“三北”工程建设。三是增强森林火灾防控能力。完善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增强人防、物防、技防能力。研究制定科学有效清理林下可燃物的专项措施,推动将地方专业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体系,加快补齐林区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强先进适用监测和消防装备研发推广,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实战应用。
  (三)进一步强化林地林农权益保护
  依法推进和深化林业改革发展,积极稳妥解决林地确权登记问题,充分调动集体、林农护林兴林的积极性。一是明晰林地保护管理空间。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和地类唯一性原则,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基础,综合考虑地类来源、历史演变、利用现状、功能定位等因素,确定林地保护空间,推动林地与耕地保护政策有效衔接。二是加强林农权益保障。科学划定公益林、认定天然林,优化公益林调出程序,合理调减公益林中集体林所占比例;完善集体公益林利用政策,支持林农等利用公益林资源开展非木质开发利用;在坚持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并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放活商品林经营,简化采伐条件和审批程序,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用好用足采伐限额;发挥集体产权交易平台服务作用,建立市场化、规范化林权流转机制。三是巩固拓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妥善解决森林权属不清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地籍调查,加强纠纷调处化解工作,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加快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通过放活经营权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
  (四)进一步拓展“两山”转化路径
  积极探索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依法促进生态价值转化,不断拓宽“以绿生金”渠道。一是推动建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开展国有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合理利用试点,明确实施范围、期限、程序等要求,为全面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奠定基础。二是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继续实施集体所有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落实集体所有天然商品林停伐奖励措施,加强资金监管,优化资金使用方向,优先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促进国有林区林场转型发展;稳定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探索多元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差异化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试点。三是推动林业碳汇发展。充分发挥森林固碳增汇功能,合理调整林龄结构,增强森林碳汇能力,完善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核算方法学等配套制度;积极开发CCER林业碳汇项目,放宽林业碳汇项目条件,运用市场和价格手段保障项目开发者权益,加快推动区域林业碳汇体系融入全国碳市场;将认购林业碳汇作为依法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
  (五)进一步促进林草产业提质增效
  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保障和促进林草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一是将壮大林草产业作为国家战略任务。研究制定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把发展林草产业、用活用好林草资源、有效拓展就业增收空间纳入“十五五”规划纲要,构建以林草资源培育利用为基础,涵盖林草产品产加销、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社会化服务等全产业链的现代林草产业体系,增强优质林草产品供给能力。二是积极培育林业绿色新质生产力。支持林草科技创新,研究增加林草领域重点研发专项,支持科研机构创办全国重点实验室,提升科研平台创新能力,破解森林生态功能和“四库”作用协同提升的关键技术难题,加强林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提高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三是建立健全林草产业扶持政策体系。以林区道路为重点,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有关渠道对林区基础设施和产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木竹生产、森林食品、木本粮油、优质饲草等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培育林菌、林药、花卉苗木等富民产业;利用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林草产业项目建设,通过保费补贴、奖补方式支持林业保险发展,发挥绿色金融工具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提供信贷支持。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林业法治体系
  强化执法刚性,以最严密的法治保护森林资源,推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形成完整闭环。一是加快完善森林法配套法规制度体系,促进林草法律制度协同。修订森林法实施条例,推进制定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支持地方制修订配套地方性法规,修改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林业法律体系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衔接的研究。二是压紧压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做细做实林长制,发挥引领作用,加强林长制落实情况督察,推动政府部门和不同地区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审计,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机制;推进生态警务机制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贯彻实施森林法的强大合力。三是提升基层监管执法效能。制定林业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权责清单,充实专业人才队伍,加强技能培训,增强基层执法能力,发挥独立林业站在森林资源富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敏感脆弱地区的作用;提升智能化监管执法水平,强化科技对管理效能提升的支撑;加强林业部门与公安机关执法衔接,推动构建以林业管理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执法体系。
  森林法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法律,贯彻实施森林法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我们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森林法全面有效实施的重大意义,一以贯之、笃行不怠,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森林资源,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以上报告,请审议。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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