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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5日上午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中央社会工作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对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心关爱“残疾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一些地方的居民小组在居民自治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充实居民小组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中规定,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有的社区规模较大,即使按每五十户推选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人数仍比较多,组织召开会议存在一定困难,以作灵活规定为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居民代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范围内推选产生”。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中对地方人民政府委托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事项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建议,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明确为基层减负的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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