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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5日下午对关于修改网络安全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对人工智能安全和发展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促进人工智能应用、运用人工智能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等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促进人工智能应用的内容,并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同时,删去现行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现行法第七十五条作出修改,扩大本法的域外适用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加强网络安全工作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总结网络安全法实施经验,加强新技术新应用风险监测评估,推进构建更加完备的网络安全制度体系,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