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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5日上午对海商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及其行李全部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转委托”是相对于承运人而言的,建议对相关表述作出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项规定修改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从事旅客及其行李全部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提升我国海运的国际化水平,推动海运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增加国家支持开展国际海运合作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三百零八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支持开展国际海运事务合作,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增强反制措施的灵活性,建议将本条中的“该国家或者该地区”修改为“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本条作相应修改。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加强本法的宣传解读、抓紧制定修改有关配套规定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修订后的海商法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海商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5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