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海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上海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多次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便于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船舶交易中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在执法中了解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况,建议增加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查询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增加一款规定:“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况。”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船舶设立两个以上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关于已登记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目前,船舶抵押权登记实践已经能够对同日登记的区分出时间先后,建议删除“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承运人义务的人。有的社会公众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承运人的九项义务,实际承运人是必须实际履行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该项规定对此界定不够清晰,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该项修改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实际履行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承运人义务的人。”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条对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承运人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如何识别和确定承运人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情形较为复杂,法律很难作出全面准确的规定,宜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建议删除该条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处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有的单位、社会公众提出,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时,明确由托运人承担费用和风险是合理的,但是应当要求及时通知托运人,以防止托运人的损失不当扩大,更好平衡各方利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款增加“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的规定。
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不适用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不属于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有的单位、社会公众提出,有关国际公约未将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排除在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外,且实践中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在转租的情况下也会承担经营船舶的风险,不应将其完全排除在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该款规定作相应修改。
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国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作了规定。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已经作了相关规定,实践中该制度较为成熟、运行平稳,本法仅作衔接性规定即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该条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依法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八、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及时、妥善化解海事纠纷十分重要,有必要增加当事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法律解决海事纠纷的衔接性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发生海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九、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为反制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采取歧视性、限制性措施,有必要增加反制措施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海上运输和船舶建造相关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适应航运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合理借鉴最新海事国际公约的成果,有效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推动我国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更好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海洋强国和海运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凝聚共识,制度设计合理、内容完备,已基本成熟,建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