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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高等院校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包括基层代表的意见;并赴一些地方调研,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2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中央社会工作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总结实践经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议将党的上述重大创新理念在草案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随着我国人口形势的变化,老年人和儿童需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建议进一步强化居民委员会在这方面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相关条文作以下修改:一是在居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中增加“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二是在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
三、修订草案第十条中对居民委员会协助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进一步发挥居民委员会的相关监督职能,并明确其在调解物业纠纷中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协助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四、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产生时的选举方式组织进行投票,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居民代表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人员过半数通过。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投票要求应当与选举时的要求保持一致,建议明确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同样应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投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五、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对居务公开制度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建议,进一步明确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六、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对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建议,进一步充实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强化其对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二是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居民代表会议;三是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基层关切,有利于加强党对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基层群众自治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经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