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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调研,听取地方意见;并就修正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网络安全新形势新要求,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对网络安全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充实网络安全工作指导原则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应用,建议在本法中予以积极回应,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风险防范,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创新并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一步做好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处罚规定,加大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做好有关条款之间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正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对违法销售或者提供网络关键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提高罚款标准,并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删去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的“可以”;三是,进一步明确,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