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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提请审议

我国拟立法构建耕地“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

来源: 农民日报客户端  浏览字号:
  10月24日,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耕地保护硬要求;将耕地保护作为系统工程,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强化制度集成,填补空白、补齐短板,构建系统完备、协同有效的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制度体系。
  草案共8章65条,主要规定如下内容:
  明确耕地保护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量质并重、严格执法、系统推进、永续利用的原则,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强化目标约束,完善保护布局。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功能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保护,逐步优化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空间布局;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评估预警。严格规范基本农田划定,明确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和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具体情形,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确认。
  严格占用耕地管控。针对耕地“非农化”问题,规定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坚持“以补定占”,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管理;建立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与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效率相挂钩的用地制度;非农业建设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或者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当编制用地综合论证报告。针对耕地“非粮化”问题,明确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以及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尽量选择质量较低、零星分散、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针对占补平衡中耕地数量和质量补充不到位问题,明确规定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补充的耕地应当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不得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并对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的原则、补充耕地来源和质量要求以及认定、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
  全力提升耕地质量。明确耕地质量提升总体要求。健全完善耕地质量提升多元投入机制,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综合措施提升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严格全周期质量管理,健全全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建立全国高标准农田数据库。促进非传统耕地资源开发。鼓励、支持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开展退化耕地治理;提升耕地土壤有机质和营养元素供给能力;开发利用荒漠戈壁等耕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
  加强耕地生态保护。建立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制度,恢复和提升耕地生态功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维持有利于耕地保护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推广生态环保种植技术,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快构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耕地进行监测和评估,开展耕地污染溯源和源头防治;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消除或者减轻对耕地的污染危害。
  强化保障监督。充分调动保护耕地和种粮积极性,保障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政府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金融机构提供支持;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依法保护耕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按规定组织代种代耕。全面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实行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国家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加强督察和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按授权开展耕地保护督察;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严格责任追究。对各类违法占用耕地或者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并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李秀萍)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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