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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继续审议:
科学划分污染类型 过罚相当保持法律责任平衡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许欣宜 丁显阳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发言人王翔就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污染防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结构上分为九个分编。这一体例结构,首先考虑的是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王翔介绍,除通则以外,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分别针对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化学物质和电磁辐射以及光污染八种不同污染类型,整合了现行各单行法的相关规定,构建了覆盖传统污染类型与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制度体系,旨在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系统性制度供给,突出了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鲜明特征。 
  王翔介绍,常委会初次审议期间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污染防治领域各单行法制定时间不同,有关罚款金额的规定区别较大,在编纂法典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污染防治领域罚款金额的平衡,要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
  “我们认真研究了上述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同时保持相类似违法行为之间法律责任的平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王翔说,一是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二是将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的适用情形,明确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三是总结执法实践情况,对部分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规定,区分不同违法主体、违法情形,调整计罚标准,作出相应修改完善。四是将有关污染物排放口、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事故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予以统一。五是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等法律责任,使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监测的法律责任大体平衡。六是参照危险废物有关违法的罚款数额,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罚款数额进行调整。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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