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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修改:
为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王岭、徐航、周誉东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在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修改当中如何体现进一步强化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村(居)委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两部法律案如何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精神,在保证村(居)民民主权利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发言人王翔就以上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出重要论述,强调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2023年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2024年首次召开中央社会工作会议等,都是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王翔介绍,修改村(居)委会组织法,明确村(居)的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委会行使职权;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村(居)委会主任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委会成员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需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等,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确保党在基层治理领域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创新更加活跃,基层自治活力进一步增强,充分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有效性。修改完善村(居)委会组织法,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王翔表示,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这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二是,总结各地换届选举工作做法,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充实完善选举程序。三是,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民主协商的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四是,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增加对居委会主任开展民主评议、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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