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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新修订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记者 范瑞恒)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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