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安徽省开发区条例》出台
明确执法权限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安徽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综合执法权限作出规定,对开发区内企业的行政检查进行规范,以推动开发区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明确执法权限,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施综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为避免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对开发区内企业的行政检查,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在优化服务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开发区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健全“一站式”政务服务场所,推行综合窗口集成服务,健全项目帮办代办工作机制,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支持在开发区内设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环境咨询、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中介机构,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记者 范天娇)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