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进一步加强人大协商制度化建设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建设,协商民主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取得新进展,彰显出中国民主的独特魅力和显著优势。以立法协商为主要内容的人大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时代背景下,要不断推进人大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本文从人大协商的政策背景和法律依据入手,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实践案例,分析人大协商的丰富内涵、特点优势和运行方式,并对推进人大协商制度化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一、人大协商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举措,特别是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场合,强调:“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2这一系列重要论述精辟阐明了协商民主在我国政治领域的性质定位、功能作用、目标任务、实现路径等重大问题,为发展人大协商在内的协商民主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及多次中央全会对发展包括人大协商在内的协商民主作出部署安排。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立法协商”概念,强调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立法协商”专门提出要求,强调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党的十九大将“人大协商”确定为一种重要的协商渠道和协商方式,强调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强调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党的二十大鲜明提出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强调,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丰富协商方式。此外,党中央制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等专门性文件,阐述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对新形势下开展包括人大协商在内的七种协商形式作出了有效安排。
  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没有直接关于“人大协商”、“立法协商”的具体规定,但是宪法法律有关精神、原则和规定为实行人大协商、立法协商提供了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明确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推动了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完善。2023年修改立法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突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立法原则,在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中都体现出立法协商的相关要求,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表达意愿关切的途径和形式。此外,通过制定或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监督法等法律,对包括人大协商在内的民主政治运行等作出一系列规范,确保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综上,人大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商民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和人大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人大协商不仅包括立法协商这一基础性功能,还内嵌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以及人大代表选举及其履职的全过程,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由此,人大协商主要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职权中,聚焦法律制定与重大事项决定之前、法律实施之中和效果反馈之后,与社会各方开展全过程协商,广泛听取民意、汇聚民智,达成社会共识最大公约数,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中,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立法协商居于人大推进协商民主的基础性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完整认识和把握协商民主的重大理念,协商民主不等于政治协商,而是从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不断拓展到立法协商、行政协商、社会协商和公民协商;不仅是人民政协的一家职责,而是包括政府、人大、人民团体、基层、社会组织等各个主体的责任。而且,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是一组互相补充、难以分割的概念,在政治实践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是互相否定、互相取代的关系,“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同选举民主相互补充、相得益彰”。3两者共同构成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彰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二、人大协商的丰富内涵
  人大协商在国家协商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深入阐述人大协商的丰富内涵,明确协商什么、同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应用等基础性问题,才能使协商过程和结果更好地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得到人民衷心拥护。
  人大协商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一)人大协商的对象
  协商的逻辑起点,在于创造条件让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愿望得到充分表达,让更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重大决策的过程。随着城市化推进和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新业态从业者等新兴群体不断涌现,如何让不同区域、年龄、文化背景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有效参与人大协商过程,并将他们的合理需求、观点和建议纳入重大议题,是当前社会背景下人大协商的重要切入点。对于人大协商的参与者,主要是指针对协商议题发表意见建议并对协商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的组织和个人,涵盖法律调整对象、利益相关者以及不直接相关的第三方,包括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人大代表,人民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社区和群众代表等。对于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项,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在全社会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多层次、立体式协商;涉及对部分群众、特定群体利益可能产生直接影响的事项,应当主动邀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有关方面进行针对性协商;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有关问题,应当听取相关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及人大代表等意见;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应当动员关系切身利益的社区多元主体、基层一线人员等直接参与协商。
  (二)人大协商的内容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大工作的使命所系、职责所在。人大协商的内容应当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问题以及相关特定领域的专业性问题,找准职责定位,从实际出发,彰显人大作为。结合人大法定职权,这些内容可以覆盖到立法工作、监督工作、重大事项决定工作、选举任免工作和人大代表工作等全过程。其中,立法协商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最集中的内容,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有效举措,关键在于充分发挥立法在平衡、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方面的突出作用。监督工作协商,主要在于强调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强调监督工作的合作性而非对抗性,把沟通交流、讨论协商、督促纠正贯穿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始终,体现“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和制约”4的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人事任免的协商民主,着力点在于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相统一的原则,正在探索完善中。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协商,主要体现在选举法规定的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方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以及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这些在代表选举中嵌入协商的法定措施,保障了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广泛代表性。
  (三)人大协商的途径和形式
  基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过程”属性,协商更加注重参与主体之间的交互性,而不是单向的“旁听”“听从”。如果少有讨论、沟通、互动乃至必要的交锋,可能就导致协商效果大打折扣。立法实践中,形成了务实管用的多种协商形式,经常就法律案涉及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组织论证、评估,与社会的互动性较强,成为比较定型的方式,有效保证了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近年来,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越来越多推行开门立法,建立了立法论证、听证、评估制度,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制度,立法联系点机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机制,这些方式保证了公民充分地讨论、表达意见和诉求。聚焦立法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听证会这一立法法规定的形式在探索中不断发展,使立法工作更好地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比如,2005年9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联合举行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的第一次立法听证会。从近5000名报名者中确定的20名公众听证陈述人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门的代表、全国总工会的代表以及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的代表,共28名陈述人在听证会上就听证事项阐述了各自的观点、理由和论据,整个过程增强了立法决策的科学性。
  (四)人大协商的程序
  以事前协商、多轮协商凝聚最大共识是协商民主的典型特征。这些复杂场景的有序铺开,依托于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民主机制,内嵌于人大立法制度、监督制度、重大事项决定以及选举任免制度之中,落实于协商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操作性程序。人大工作法律性、程序性非常强,从工作流程看,主要包括协商议题确定、协商工作组织、协商情况反馈、协商结果评估等全链条环节,提供协商民主顺利运行的制度保证。比如,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明确了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则和程序,健全了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机制,完善了重大利益调整问题和争议较大重要立法事项的解决和处理方案,提供了人大协商的基础性制度框架。
  (五)人大协商的成果运用
  协商最忌讳流于形式。协商的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理性平和的沟通对话,寻找各种社会群体利益的“公共交集”,从而真正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团结。 人大协商应当坚持真正协商,把协商成果运用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切实让协商成果落地见效。从法律效力来看,虽然人大协商的结果本身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但是应当作为辅助性、咨询性的重要意见。特别是经过研究论证和充分讨论后形成的协商成果,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提高选举任免的公信力。这是对人大发挥职能作用的有益补充,伴随人大制度的守正创新而得以不断发展。比如,坚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做到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并且,跟进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机制,定期整理社会各方对重要法律草案意见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对各方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有效回应。
  三、人大协商的特点优势
  相比其他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协商民主上具有独特优势和功效。理论和实践表明,发展协商民主不仅不会削弱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反而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的重要彰显,有助于人大更充分、更完整履行职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人大各项工作始终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之上。
  (一)增进社会共识
  人大协商的基本要求,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合作参与,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整合社会各方的利益诉求,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周恩来同志指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5以人大为平台的协商机制是一种对话性机制,不仅体现了选举和决策的内在价值,更具备协商所要求的平等、讨论、对话、包容、共识等基本条件及相应规则,能够充分地进行事前讨论,在充分协商、认真审议的基础上,以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方式进行相关决策。比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重大事项决定草案及人事任免草案,都会经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联组会议充分讨论,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不断完善议案,由全体会议按照民主议事规则进行表决。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对于分歧较大的草案,不急于付诸表决,待继续审议达成共识后,再交付表决。在协商机制运行过程中,通过国家公权力与社会成员的对话、讨论与沟通,提升公共决策效率、整合社会关系、促进民主监督、最后达成社会共识,从而赋予相关公共决策以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威性。6
  (二)汇集民意民智
  在我国,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和方式进行广泛协商,能够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制度化渠道,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扩大公民对国家立法、地方立法等政治活动有序参与,有助于提升其参与公共生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培养善于公共协商与社会合作的现代公民精神;另一方面,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形成发现和改正错误的自我纠偏机制,推进公权力运行的公开化、规范化。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国家机关的性质、设置到国家权力的分配、运行,始终体现出权力来自人民、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价值理念。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安排,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环节贯通起来,让人大行权履职成为寻求不同利益的交汇点、得到群众支持和拥护的过程,从而使人大立法、监督和重大事项决定更加符合实际、顺应民意。比如,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共54个,带动省、市两级人大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7300多个。2015年7月至202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就185件次法律草案、立法规划稿以及备案审查工作征求联系点意见近30520多条,其中有3300多条被立法研究吸纳。7这些生动实践架起了基层群众与立法机关协商对话的桥梁,提供了让民主可感可及的常态化机制。
  (三)具有较强操作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人大本身就是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上已经有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比如,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等,坚持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从民主运行的视角看,人大与协商民主具有天然的连接性,更具备拓展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资源和平台优势8。基于人大已有的制度框架,推进人大协商不需要加载过多变动性因素和相关功能,只需要嵌入对话性的协商机制,进一步更新和扩充民主立法等理念,改进和优化原有程序,使人大工作的过程成为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扩大共识的过程,就能实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旺盛的生机活力。
  四、人大协商运行的地方探索
  按照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一些地方人大进行了探索推进和制度实践,人大协商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有的地方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明确立法协商的基本理念,或者形成了立法协商的专门工作文件,有的围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形成了监督工作协商的经验做法,有的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嵌入基层协商和基层治理,形成了多层次、多样式的人大协商地方实践。
  ——安徽等地人大对立法协商作出系统规范。2024年7月,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明确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草案,应当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2016年9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修订《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立法协商协调工作的意见》,围绕深入开展立法论证、实行多元化起草机制、认真研究法规草案审议意见、大力推进开门立法等六个方面提出立法协商的具体意见,强调立法论证一般采用会议的形式进行,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协有关委员会,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以及相关方面人员参加。
  ——浙江温岭人大推进参与式公共财政预算改革。作为公共预算改革的先行地,温岭市推行“参与式预算”已近二十年。2005年,温岭市在乡镇层级上创立人大代表、普通百姓参与公共财政预算的民主形式,还对财政预算涉及的建设项目交由公众选择,并将预决算审查监督的所有信息包括审计工作报告在网上公开,让百姓有序参与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全过程。温岭的“参与式预算”,即人民群众以民主恳谈为主要形式参与政府年度预算方案协商讨论,人大审议政府预算并决定预算的修正和调整,实现实质性参与的预算审查监督,这一做法将协商民主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机结合起来。92009年,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开展预算初审民主恳谈,加强镇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有序地组织代表和选民开展预算初审民主恳谈,认真审查预算草案;督促镇人民政府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认真编制预算草案,在法定时间内向镇人大提交,并做到会前深入调研,广泛集中民意;会中认真审查,力求预算合法、科学、合理;会后跟踪问效,确保预算执行到位。以民主恳谈会的形式鼓励民众全过程深化参与预算,已经在多地得到推广,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钱袋子”。
  ——广东深圳人大依托代表联络站参与基层治理。深圳市人大协商缘起于居民各方共同参与、协调解决“邻避效应”的环境问题。2002年,某垃圾发电厂拟迁址某片区,引起当地居民静坐、上访等群体行为。部分人大代表主动深入社区了解情况。在政府相关部门耐心解释下,由街道办事处主持,召开由居民、政府、企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协调会,并组织居民代表、人大代表等赴国外垃圾焚烧发电厂实地考察,终于推进发电厂顺利动工。由此,片区人大代表社区联络工作站建立起来,联络员、人大代表常态化收集社区的民情民意,推动垃圾处理设施由“厌恶型”设施向“亲民型”设施转变。目前,深圳有人大代表之家70多个、代表社区联络站200多个、联络点600多个,依托这些“家、站、点”,用“线下+线下”的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是深圳各级人大代表履职的日常,并由此推动不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得以解决。10
  总体来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找准职责定位,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探索民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契合点,将社会利益诉求通过人大渠道吸纳到公共决策制定和实施的整个过程,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积累了经验。当然,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制约,地方人大协商更多的是“零敲碎打式”推进,处于探索成长阶段,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尚待提升。
  五、进一步加强人大协商制度化建设的思考
  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性、长远性作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协商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人大协商落地,关键在于搭建制度化运行平台,注重把人大协商运行机制内嵌于人大立法、监督、决定等法定职能,构建起规范和保障其基本原则、价值追求、主要内容、运行机制及实现途径等一整套制度。着眼人大协商的丰富与发展,我们应当进一步总结和提炼行之有效、复制推广的地方实践经验,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提升人大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让人民民主具体地、现实地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一)加强人大协商的法律制度供给
  推进协商民主,重在树牢“民主不要怕麻烦”的科学态度,完善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在鼓励和支持地方探索的基础上,把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验适时写入法律,可以在立法法、监督法、代表法、选举法等相关法律修订中,把人大协商成果充分体现和有机融入人大依法履职的全过程,使人大协商运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健全人大协商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细化协商议题的提出、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协商结果的运用,守正创新,丰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渠道和形式。以此为契机,同步推进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项目、组织法律起草、重大问题协调、草案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11,在民主基础上提高议事效率,完善立法工作格局,把人大协商与人大重点工作有机融合,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拓宽人大代表等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渠道
  人大工作的源泉和活力来自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持续扩大社会各方的有序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是人大协商高效运行的活力之源。畅通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倾听民意的制度化渠道,丰富代表联系群众的内容和形式,推进就地就近参加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家站的重要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分析提炼蕴藏其中的普遍性、制度性问题,注重从制度政策层面研提建议、推动解决问题,让社情民意直通各级立法机关。拓展人大代表参与人大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积极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立法调研、起草、论证、评估等工作,增加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代表数量,并事先对有关代表的会内会外协商活动作出安排。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深化重要议题公示、听证和协商机制,特别是对市场主体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议案,主动邀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深度参与,广泛凝聚发展共识,努力让每一部立法载满民情民意。
  (三)深化公开透明、互动对话机制
  人大工作既要结果公开,也要过程透明,搭建多元群体、不同阶层之间利益表达和汇集平台,把相关利益方的博弈放到透明环境中。健全重大立法决策充分听取民意机制,突出协商对话、理性包容,创造条件让各参与主体畅所欲言、让多种意见良性互动,避免“闭门造车”“拍脑袋决策”,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扩大立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各次修改稿及说明,立法的重要背景资料,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集中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等一并公布。对在公开征求立法意见中积极踊跃参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考虑以适当方式进行意见反馈和具名表扬。进一步拓展社会各方对监督工作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建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年度监督议题建议机制,邀请更多利益相关方多渠道参与协商,以真监督、真支持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形成实打实解决问题的工作合力,彰显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顺应数字时代的潮流,在巩固传统协商方式和平台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拓展协商方式和平台12。比如,推进公民通过视频形式旁听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推进以文字直播方式公开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积极公开相关委员的审议意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检查法律执行效果,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知情权、参与权。
  (四)不断增强人大协商实效
  人大协商的最终目的在于应用。注重协商过程的回应机制建设,加强协商结果的采纳、转化、运用和反馈,增强人大协商的可操作性、可落地性,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进一步提高立法协商质效,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形成协商情况报告,全面记录有关参加人员和议题,各方提出的主要观点、意见和建议,争论交流以及举办单位的处理意见等内容,印发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供在相关议案审议和表决时参考,以实现辅助相关决策的功能。更新民主立法的理念,对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社会普遍关注但又争议比较大的法律案关键条款,可以梳理出常委会审议和社会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争议焦点,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进行讨论协商,对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细致做好说明和反馈。健全立法专题论证和咨询制度,改进立法机构与高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专家、智库的协商方式和机制,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注重运用现代测量方法推进民意调查和测验,形成客观反映各阶层、各群体诉求的一手资料和民意数据,为优化立法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常保国;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庄泽林)
 
  1.习近平:《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求是》2022年第6期。
  2.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求是》2022年第5期。
  3.习近平:《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求是》2022年第6期。
  4.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求是》2022年第5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6.封丽霞:《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的立法协商》,《科学社会主义》2023年第3期。
  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片会暨联系点建设和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会召开》,《法治日报》2024年8月20日,第2版。
  8.隋斌斌:《有限政治市场下的多赢治理—中国人大协商民主的发生、运作逻辑与政策建议》,《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4期。
  9.李小健:《温岭“参与式预算 ”的阳光实践》,《中国人大》2014年第18期。
  10.《深圳各级人大深化拓展“两个联系”工作机制 推动“百姓盼的”变成“政府干的 ”》,《深圳特区报》2025年5月6日。
  1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辅导读本》,第287页,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
  12.王新生:《不断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红旗文稿》2025年第4期。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刘静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