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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水袋子”污染 保障“水杯子”安全
水是生命之源、健康之本。饮用水安全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和基本权利。由于具有隐蔽性、累积性和长期性、食物链放大性和危害延迟性,水污染常被称为“看不见的危机”。
保障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我国1996年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就确立了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生态环境法典水污染防治分编草案以此为基础,进一步从法典化的高度系统整合相关制度,形成了更加严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体系。
要保障每个人的“水杯子”安全,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保护好饮用水水源这个“水袋子”。水污染防治分编草案共4章68条,其中专设“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首要水问题,通过对水源地的特殊保护和对供水过程的严格监管,努力保障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
全方位守护“水袋子”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从总则编到各分编,都有相关内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内容在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中相对集中,也较为系统。
其中,总则编规定的基本原则、监管体制、基本制度,都适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统一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也都是源头控制、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重要制度。
生态保护编中有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生态保护的相关内容,既有源头管控,也有过程控制,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生态保护编设有水生态、水资源保护专节,与污染防治编的相关制度互相衔接,共同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污染防治编尤其是水污染防治分编,集中从污染防治角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出规定。污染防治编中的一般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水体,也适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地区。有关船舶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对可能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的潜在污染来源或水源类型进行控制,实行流域统一规划和严格管控,系统性减少上游来水的污染风险,让城乡居民喝上放心水。
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核心
水污染防治分编草案第九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共13个条款,其中11个条款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制度,围绕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这个核心制度,有针对性地保护“水袋子”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对应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
一级保护区是以取水口为中心,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的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二级保护区是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的需要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准保护区是根据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的需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的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系统升级
水污染防治分编是在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进行的编订纂修,实现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系统升级。
一方面,保护区制度更加科学合理,覆盖范围更加广泛。规定单一水源供水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等,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无“盲区”“死角”,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全覆盖。另一方面,明确风险防控措施,信息公开更加及时全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风险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组织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此外,还细化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要求,衔接污染事故应急的一般性规定。
这些专门性措施的系统性适用,必将更加全面、有效地保障“水袋子”安全,让每个人都端上安全的“水杯子”,喝上放心水。
(作者:吕忠梅 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记者朱宁宁整理)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