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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授权国务院试点
引导企业及早采取减排治污措施
9月9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环境税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认为,修正草案补充完善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征税范围,授权国务院开展试点征收工作,并为进一步修改法律预留了制度安排,总体表示赞成。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宏才建议国务院尽早公布试点方案。他指出,为了给纳税人提供更明确稳定的预期,应尽快明确试点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具体范围、征收依据和标准、应纳税额等税制要素,引导企业及早采取减排治污措施。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科学测算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成本,研究设置能够覆盖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成本的税率标准,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的调节作用。
沈金强委员建议在试点过程中探索性地赋予地方因地制宜优化税率的自主权,允许地方根据本地的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现状和经济生态发展目标等,在法定幅度内实施差异化税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何成军建议加强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工作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密切配合,优化协同共治体系,推进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同时,改进基本信息采集方式,加强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制之间相关指标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环保数据、纳税数据自动抓取和上传,使纳税人申报更为高效、基本信息的采集更为便捷精准。”何成军说。(记者 朱宁宁)
编 辑: 闫一鸣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