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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改
增加规范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规定
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多名委员建议增加关于规范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的规定,支持手语、盲文研究和应用。
2018年,我国制定了《国家通用手语推广方案》《国家通用盲文推广方案》,将手语和盲文纳入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体系,并对在特定群体推广普及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提出明确要求,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目前,全国有3000多万人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通用手语是听力残疾人使用的‘普通话’,通用盲文是视力残疾人使用的规范字,二者成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刘修文委员指出,增加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中国重视人权事业、重视民生的良好形象。
“按照国际惯例,任何一个国家的官方语言、手语和盲文都是并行作为国家通用语言的。”吕世明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总则第九条之后增加内容作为第十条,将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相关表述纳入其中。
吕世明指出,在我国的特殊群体中,聋人有2400万人,盲人有1730万人,这些群体进行日常交流、获取信息、接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就是手语和盲文。修法时要充分考虑这部分庞大群体的实际需求,确保该群体平等享有语言文字权益和社会发展的机会。同时,从法律层面确定手语、盲文的语言文字地位,更加彰显中国重视民生、彰显人权事业的良好国际形象。此外,修订草案中增加盲文、手语的相关条款,还可以有效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并在法律条文上与国际接轨。
李巍委员建议在附则中增加表述,即“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的推广普及,参照本法执行”。这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是一个极大促进,有利于我们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的法治化、标准化、体系化和信息化建设,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朱宁宁)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