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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调研报告
——2025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 许宏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召开座谈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介绍,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单位和江苏、浙江、湖北、广西、四川等省(区)开展调研,并委托天津、安徽、河南、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同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监督调研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肖捷、张庆伟指导和参加有关调研活动,全国人大财经委侧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部分组成人员、部分全国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参加有关调研活动。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化解取得积极成效
2024年以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要求,国务院及其财政等部门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宏观调控,及时出台一系列增量政策举措,不断优化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券功能,有力支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健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各地加强组织领导,用好中央支持政策,统筹调度资金资源,政府债务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取得积极成效。
(一)着力加强政府债务使用管理
出台超长期特别国债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办法,采用“日常抽查+集中核查”方式,加强资金使用情况全过程监督,“两重”建设总体进展顺利,“两新”政策实施成效明显。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管理机制,实施专项债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扩大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范围,开展“自审自发”试点,完善资金监管和债务偿还机制,推进专项债形成资产管理工作,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2024年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出台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等一系列增量化债政策,支持地方稳妥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截至2025年7月末,已累计发行置换债券3.9万亿元、实际使用3.6万亿元,有效减轻了地方还本付息压力。强化纪检监察、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的贯通协同,严格执行不新增隐性债务“铁的纪律”,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
(三)持续加强政府债务监督
财政部门加强对涉及新增隐性债务、虚假化债等违法违规问题核查,推动问责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审计部门对超长期特别国债、增发国债资金及相关项目建设开展审计,加大对隐性债务的审计力度,并依法依规推动严肃问责。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快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在人大预算决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审计整改监督等工作中,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常态化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改进工作。
截至2024年末,全国政府债务余额92.6万亿元,其中:国债余额34.6万亿元、地方政府法定债务余额47.5万亿元,均控制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余额10.5万亿元,比2023年末减少3.8万亿元。全国政府负债率68.7%。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调研中,各方面反映,当前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政府债务管理有待加强
超长期特别国债管理有待完善,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偿还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一些地方政府专项债存在偿还压力。政府债务资金形成资产管理仍需加强。市场化约束机制不够健全。
(二)违规新增隐性债务和虚假化债时有发生
部分地方化债资金使用管理不严,有的地方仍新增隐性债务,或虚假化债、掩盖地方真实债务水平。有些地方超出财政承受能力上项目,脱离预算约束搞建设,尚存在新增隐性债务的隐患。
(三)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有待优化
近年来由于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加力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叠加实施专项债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政策和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降,政府法定债务规模增长较快。国债占比较低、地方债债比高,一般债占比高、专项债占比较高,政府债务结构有待优化。
三、意见建议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在发展中化债、在化债中发展,加快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增强紧迫感、不松劲不懈怠,压实责任、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结合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加强统筹衔接,强化政府债务管理
完善超长期特别国债管理,加强与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资金的统筹衔接,完善还本付息办法。合理确定专项债规模和比重。健全债务形成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作用,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制度。
(二)用好置换政策,严禁新增隐性债务
指导各地合理分配使用债券资金,有效释放债务空间,缓解债务压力。全面落实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要求。加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的衔接,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严禁超预算、无预算上项目。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出清。
(三)优化政府债务规模和结构,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
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可持续,根据经济增长、资产负债、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健全政府债务支持发展和控制风险的指标体系。优化中央国债和地方债、地方一般债和专项债结构。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