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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三次
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8日下午对国家公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健全跨省域国家公园工作协同机制,统筹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第六款修改为: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要按照从严的要求,严格国家公园设立条件,加强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减少建设活动对生态廊道等的不利影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严格国家公园设立条件”;二是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三是在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增加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的不利影响。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编制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加强信息公开,支持当地居民等参与国家公园保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组织编制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二是增加依法公布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的内容。
四、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为前提。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同志提出,在国家公园保护工作中,应当维护原有居民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其改善生产生活的合理需要,建议在法律中留出必要的空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合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建议,完善无障碍服务等措施,进一步体现国家公园的公益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二是在实行免票或者优惠票价的特殊群体中增加“消防救援人员”。
在常委会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加强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促进民生改善和高质量发展等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坚持生态优先,统筹保护和发展,通过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科学编制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等措施,推动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为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