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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仲裁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山东、北京、上海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多次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在线仲裁的适用要平衡好提高仲裁效率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关系,建议将本款修改为:“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对仲裁过程中的保全措施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若不在申请仲裁前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的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建议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对仲裁前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三十九条增加规定:“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同时,在第五十八条中相应增加仲裁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规定。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较为困难,为查清事实、公正裁决,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仲裁庭收集证据的支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本款中增加规定: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规定,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由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此类仲裁在一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地区内的适用范围不限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议拓宽此类仲裁的适用范围;二是建议增加此类仲裁中的保全规定,明确由仲裁庭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此类仲裁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同时,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仲裁庭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该款规定容易使人误解为仲裁机构的具体收费办法都由有关部门统一制定,为避免误解,建议明确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由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本款规定作相应修改。
六、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仲裁机构的名称,除了仲裁委员会外,也包括仲裁院等。为增强包容性,建议将“仲裁委员会”修改为“仲裁机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仲裁委员会”统一修改为“仲裁机构”,并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仲裁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等机构。”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3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仲裁机构、企业和地方有关部门等,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仲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积极凝聚共识,制度设计合理、内容完备,已基本成熟,建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