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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平台征求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充实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条第三项“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常识”修改为“法治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着眼于提升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建议在相关条文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中增加“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治观念”的规定。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进行整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两条规定合并修改为: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结合各自的职责,运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对相关人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监狱等机构对相关人员的法治教育,实质上属于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矫治措施,与面向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性质不同、目标不同,且监狱法、禁毒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对此已经作了专门规定,可不在本法中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该条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3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者、地方相关部门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进法治宣传教育”的要求,总结四十年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明确各方面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任务,回应群众对法治宣传教育的需求,对于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结构合理、内容完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编 辑: 李欣宇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