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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
(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9日上午对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9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有符合保障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容器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运输容器专用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运输容器”修改为“专用运输容器”。
  、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明。有些常委委员建议,按照行政许可设定要求,对有关表述作进一步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准运证明”修改为“准运证”。
  、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相关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对情节严重的,是否需要依照前款规定吊销许可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情节严重的,除吊销许可证外,还应当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加强法律宣传、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等提出了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做好法律宣传解读,加强执法协作配合,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5年12月1日。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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