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8日下午对原子能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8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原子能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先进核反应堆在提升核能固有安全性、拓展多领域应用、推动核能走出去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应用前景广阔,建议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其应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核反应堆的应用。”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核以及核两用物项出口严格管制作了具体规定,建议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依法对核以及核两用物项出口进行严格管制,实行许可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本法通过后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出台配套规定等提出了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有关意见建议,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及时出台配套规定,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1月15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