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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基层政府、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场所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江苏、湖北、江西、浙江等地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有关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本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三部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内容修改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作出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二、草案第二章规定了管理体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管理体制外,本章还对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等作了规定,建议在章名中体现有关内容。有的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的程序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管理与指挥体制”。二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应对工作,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三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三、草案第十九条第三款对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作出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提出,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予以修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修订”。
  四、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拓宽单位和个人报告渠道,细化有关部门报告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三是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向上一级部门和国务院部门报告。
  五、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虚假信息予以澄清,保障患者医疗救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二是明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三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
  六、有些常委委员、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增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修改完善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二是在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增加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6月24日
 
编 辑: 李欣宇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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