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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四川、陕西等地和有关医疗机构调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维护“公共安全”的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城乡社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章规定了监测报告。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地方建议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并加强监测信息共享。有的地方、专家建议针对实际情况,明确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报告方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明确“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三是明确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有的常委委员、列席人员提出,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有利于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对工作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明确本法与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1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专家学者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做法,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对于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编 辑: 李欣宇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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