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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公园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5个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海南、四川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国家公园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建设国家公园是贯彻落实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国家公园的管理,应当加强中央和地方的统筹以及地方之间的协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二是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就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开展区域协同立法。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公园建设的支持保障,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加强国家公园专业人才培养的规定。二是增加国家公园标志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三是明确国家公园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经费按照规定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四、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设立国家公园可能会对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建议做好评估并妥善处理,对一般控制区还可根据情况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国家公园设立前期工作,应当提出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可以对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规定差别化管控措施。
五、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公园设立后,该国家公园区域内不再保留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对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未被划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部分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部分划入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未划入部分经科学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可以保留、整合或者撤销。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12月21日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