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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专家学者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吉林、天津、青海、山西等地调研,并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草案第一条第一款中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提交材料。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该程序主要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不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宜直接适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相关表述。
二、修正草案第一条第四款中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应动态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三、修正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情节严重的,增加了并处罚款。有的地方、社会公众提出,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聚焦此次修法针对的特定问题,明确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以及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增加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报告。在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意见还对修正草案以外的其他内容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建议,认为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应当统筹考虑各方关切,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保障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目前正在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此次修法采用“小切口”模式,聚焦突出问题,指向明确,前期论证较为充分,已经比较成熟,可先予通过。对涉及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其他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建议,统筹研究论证,适时提出更为全面的修法方案。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1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者、专家学者等就修正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度规范切实可行。修正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编 辑: 刘冬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