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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原子能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听取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原子能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提出,和平利用原子能是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的重要理念,也是相关国际条约的重要原则,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第九条作出修改,增加规定“国家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促进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成果”;“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推动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
  二、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随着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加强原子能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是我国核工业走出去的重要技术支撑,建议在草案中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加强原子能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参与原子能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中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的征收使用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根据预算法规定,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建议明确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设立的法律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设立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四、有的部门提出,我国是核能利用的大国,为了保障核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反应堆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等作了严格的规定,建议在本法中作出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核反应堆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网络攻击是核设施运行中面临的重要风险,建议明确相关制度予以防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于核以及核两用物项出口管理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有关出口管制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此已经作了具体规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核出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出口核以及核两用物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反制有关国家对我原子能领域采取歧视性措施,有必要增加反制措施,充实原子能领域法律“工具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原子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2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我国原子能领域基本制度,加强原子能领域支撑能力建设,强化原子能领域安全监管,将为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高质量安全有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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