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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国家公园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一些地方调研,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国家公园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从严保护,建议充实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立法目的。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三是充实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包括:加强生物多样性状况调查监测,对野生生物遗传资源开展专项保护,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四是增加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建议,增加国家公园生态与文化遗产协同保护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协同保护制度,统筹国家公园区域内自然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
三、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园管理措施,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二是增加规定:设立国家公园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将国家公园作为特定区域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对拟开展的生态修复活动和原有居民生产生活活动等作出安排。四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公园所在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及相关活动管理等事项制定具体办法。
四、有的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建议,完善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的规定,进一步体现国家公园全民公益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开展多种形式的自然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全社会热爱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二是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扶持有关居民、企业等积极参与国家公园的保护。三是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共同保护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建设周边社区。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2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有关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及国家公园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执法单位等方面的同志,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保护和发展,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强化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与修复,对于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的主要制度规范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是可行的。建议进一步审议修改后尽快颁布实施。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建议,部分已被吸收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