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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原子能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初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听取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3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原子能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原子能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草案第三条规定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理念和原则。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理性、协调、并进”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我国坚持的核安全观,应当在总则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提出,受控热核聚变是解决人类能源问题的理想方案,目前已经取得重大进展,草案应当作出相应规定,增强立法的前瞻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受控热核聚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二是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装置(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三、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乏燃料管理制度。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乏燃料处理处置是我国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建议细化相关管理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建立健全乏燃料贮存、运输和后处理等管理制度,统筹规划乏燃料处理处置能力和布局,确保乏燃料的安全、高效和环保处理。”
  四、有的常委委员、有关单位提出,核技术应用在工业、农业、生物、医疗、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发展前景广阔,但不同于核反应堆应用,建议充实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中有关核技术应用的规定单独作为一节,并增加规定:“国家支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在工业、农业、生物、医疗、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国家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原子能产业作为高科技战略产业,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建议进一步明确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的相关保密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加强核事故应急管理,应当增加核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统筹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二是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5年4月27日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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