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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三审稿时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录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法治教育
法治日报讯 记者蒲晓磊 9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结构合理、内容完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针对具体条文的完善提出修改意见。
于伟国委员建议,在草案三审稿第三十四条的“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有关法律知识纳入录用考试内容”后再加一句,“录用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法治教育”。
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的监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年度述职内容。吴杰明委员认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仅列入述职内容还不够,还应加上考核,从而使监督更加全面、有效和落到实处。因此,建议在“年度述职”之后增加“与考核”。
傅自应委员提出,普法要更加关注基层人民群众的需求,让人民群众养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对此,建议在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中增加“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渠道”。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