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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进入二审对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动态调整作出规定
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初审。
修正草案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应动态调整。对此,修正草案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修正草案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情节严重的,增加了并处罚款。有的地方、社会公众提出,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涉及多个主体、多个环节,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正草案还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以及未履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查验、核验义务的,增加规定相应法律责任。(亓玉昆)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