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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充实补齐破产制度短板
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山在作有关说明时表示,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发展,现行企业破产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
钟山表示,我国经济的市场出清能力偏低,经营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与市场进入机制不相匹配,严重影响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从全国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来看,通过依法破产及时退出市场的规模未达到应有水平,破产是明显的制度短板,迫切需要充实补齐。
据了解,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对现行法律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针对实践中破产申请和受理程序中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对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法院作出裁定前防止债务人财产贬值或被恶意转移的临时措施作了规定,强化债务人有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的范围。
针对实践中管理人业务能力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履职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修订草案明确了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完善了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和主体资格,增加了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依法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设立破产保障基金。
针对实践中债务人财产及破产财产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修订草案细化完善破产撤销权的规定,明确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的决定权,完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消费者维持生活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债权置于第一、第二清偿顺位,增加劣后债权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合并破产、跨国破产司法合作等制度作出相应规定,并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和解、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完善。(彭 波)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