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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草案二审
对城乡绿化提出健康安全宜居要求
人民法院报北京9月8日电(记者 王俏)今天,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举行,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草案二审稿与现行法及正在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草案做好衔接,对城乡绿化提出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
为处理好本编与有关单行法的关系,草案二审稿作以下修改:一是与渔业法修订草案、国家公园法草案做好衔接,同步修改完善,保持基本制度一致。二是对有关单行法中已有的一些较为具体的规定和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的制度,予以删除、简化。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高原有其特殊性,建议加强相关科学研究,更好保护高原生态系统。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针对高原特点,加强高原生物物种、生态系统等的科学研究。
城乡绿化应当选择与当地自然条件相适应的植被,避免选择有害人体健康的树种草种。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加强监测评估,满足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
草案二审稿对国家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内涵,从国家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机制等角度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增加规定:国家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完善价值核算办法,促进生态产品价值有效转化;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具有全球性,跨境河流保护、物种迁徙等问题具有涉外因素。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国际合作的内容,明确: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支持开展生态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迁徙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草案二审稿还对“荒漠”的内涵予以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干旱、半干旱地区自然形成的沙漠、砾漠、岩漠等原生荒漠及其生物群落的保护。
有的地方和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规定,例如:为治理地下水超采,应当划定地下水限采区、禁采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保障主要农作物灌溉用水;为节约水资源,应当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些意见。
草案规定了对国家公园内自然生态过程、保护对象生息繁衍具有明显季节性变化规律的区域,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也可以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措施。
编 辑: 闫一鸣
责 编: 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