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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草案二审

明确国家加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浏览字号:
  人民法院报北京9月8日电(记者 王俏)今天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举行,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草案二审稿对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内容作进一步充实,明确国家加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
  草案第一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目的。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对立法目的作进一步完善,增加“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表述。
  为进一步扩展生态环境定义的内涵和外延,草案二审稿在生态环境的定义中增加了体现生态系统方面的内容,将生态环境的定义明确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稳定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并在列举生态环境范围中增加了高原和冰川。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相衔接,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督察工作;被督察对象收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后,应当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针对督察反馈问题逐项明确整改实施主体、整改目标、整改时限、重点措施和验收单位。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充分体现实践成果,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原则性规定。
  “三水统筹”是涉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编的重要制度,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草案二审稿结合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明确组织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规定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禁止生产、销售违反上述规定的监测设施、设备。
  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从事该领域业务的技术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单位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同时增加规定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应当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编 辑: 闫一鸣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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