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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

来源: 法治日报  浏览字号: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9月8日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实践的发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
  此次修改企业破产法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需要,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创业创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是防范化解经济金融和社会风险的现实需要,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
  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对现行企业破产法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从内容上看,修订草案增加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破产申请和受理机制,健全管理人制度,完善债务人财产处置及破产财产分配有关制度,优化重整相关制度,完善特殊类型企业破产制度,增加合并破产制度,完善跨国破产司法合作制度。同时,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和解、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完善。
  为有效防范企业和连带个人债务人借破产逃废债,修订草案作了较为周密的规则和程序设计,包括严格纳入条件,债务人接受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为债务人行为设限,规定破产前债务人部分行为可撤销或者无效并确立追回权制度,积极适用重整程序,规定监督考察期及义务,还规定恶意债务人不予免除债务,部分债务不因破产而免除等。 (记者 朱宁宁)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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