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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明确国家发展规划体系构成
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二审稿9月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对一审稿的篇章结构作适当调整,并充实有关内容。
草案二审稿将一审稿第二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分为“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两章,在“审查和批准”一章中增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中的有关职责和程序规定。
草案二审稿将一审稿第三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有关国家发展规划监督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并增加有关规定,明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程序。
草案一审稿第四条第二款对“国家推进统一规划体系建设”作了原则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一些地方建议,对我国规划体系的构成以及各类规划的定位及相互关系适当予以明确。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 (记者 蒲晓磊)
编 辑: 张峻铭
责 编: 刘静波